自备工具 平台管理,配送人员和平台是雇佣还是合作?

05-10 06:33

自己接单,时间自由”


听起来很爽


注意你的权益“裸奔”


不要再被劳动者所吸引


忽悠了“能者多劳”


接单自由≠自由劳动关系


近日


宜州区河池市人民法院


这起劳动者维权案被审理


为“灵活就业”敲响法律警钟


案情简介


被告A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注册,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在某平台开展杂货购物配送业务。2021年11月1日,原告张某加入A公司担任配送司机,负责指定区域的平台杂货购物配送。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由3500元的基本工资和业绩提成组成,张某需要自带手机和配送车辆。


在实际工作中,A公司要求配送司机下载安装“某平台杂货购物司机”和“今日水印相机”两个应用,并通过该平台实施配送详细信息记录、绩效管理和售后审批。企业还建立了微信群发布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当日不接单需提前报告,未按要求上传水印照片将被罚款。张某于2021年12月9日离职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张某遂诉法院确认与A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他的日常工作完全遵循A公司的安排,包括考勤管理、请假审批、货物配送等。,所有这些都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限制,公司每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a企业辩称,张某自行配置工作所需的工具和运输车辆,自行承担运输风险;企业只根据配送件数量支付运输成本,不会有基本工资制度;张某可以独立安排工作时间,这是一种多工作、不劳而获的方式。因此,双方应该是运输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雇主招聘劳动者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同时也有以下情况。


建立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是一家合法成立的公司,张是一个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双方都符合法律主体。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张某需要通过App打卡接单,按照A企业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务,受到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管理的有效约束,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符合这个标准。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张负责某平台的杂货购物和配送业务是A公司的主要业务,其劳动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综上


张某与A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用人公司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就业。即使选择灵活的就业模式,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求,也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就业管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规将面临双倍工资补偿、社会保障补偿、工伤责任等后果,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


对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重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障等关键权益。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日志、考勤记录、管理制度文档、沟通记录等。,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举证困难而损害合法权益。



原题:“自备工具” 平台管理,送货员和平台是雇佣还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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