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案例|家庭主妇遇到交通事故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材料来源:马村区法院
“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无法工作,可以向侵权人索赔误工费。但是,在家做家务的家庭主妇,如果发生类似事故,也可以索赔误工费吗?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日,董某某驾驶小型车在某路口右转时,与崔某某驾驶,王某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受损,崔某某和王某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董某承担主要责任,崔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董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经过鉴定,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30天。
王某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董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12万余元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赔偿王某某的医疗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但王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未能提供工作收入证明,不承认王某某的工作损失。原告王某某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他因照顾家里的长辈而没有参加社会工作,但他本身具有劳动能力,应该得到赔偿。
法院判决
根据法院的审理,一方面,家庭劳动可以通过替代有偿家政来减少家庭支出,另一方面,它可以保证其他家庭成员能够安心工作,创造收入,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提倡误工费损失是所有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虽然王某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他长期从事照顾家庭等家庭事务。由于受伤,他的劳动能力减少,客观上降低了家庭的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决定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12万余元。董某支付了王某某8000多元的各种损失。
法官说法
作为《民法典》确立的民事赔偿核心原则,“填平原则”严格遵守“损害与赔偿平衡”的基本法律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保持完全对应。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他长期从事的家务具有可量化的资产价值。当家庭主妇因侵权丧失劳动能力时,必然导致家庭需要额外支出劳动费或家庭成员收入减少,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中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炉子前的忙碌与办公楼里的奔波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法律保护所有形式的劳动价值,厨具之间的辛勤付出也值得真金白银的尊重。
作家:郭嘉莉/文

导演: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协调:芦家豪
题目:“焦法·案例|家庭主妇遇到交通事故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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