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父母赔偿6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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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总能看到穿着校服的学生骑着电动车四处走动。但是这些无知的人 “追风少年”,交通安全意识不足,监护人也疏忽管理。骑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院审理了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造成重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小郑,小黄,小赵,小方是同一所初中的学生。2024年3月24日下午,四人互相邀请到公园游玩,小郑驾驶二轮电动车小黄,小赵驾驶二轮电动车小方,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小郑驾驶的二轮电动汽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汽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费用超过19万元,并被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
经交管部门认定,小郑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起诉小郑、小黄、小赵、小方的监护人,并要求法院赔付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陪护费等损失109万元,因为他从未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小郑驾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伤亡,小郑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小郑应当在交通事故中对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郑未满18岁,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小郑应该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小郑的父母作为小郑的监护人,未能证明小郑在实施侵权时已经履行了监护职责,也没有证明小郑有资产支付本案赔偿费。因此,小郑的父母应当依法赔偿小郑在监控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最后,考虑到小郑父母的支付能力和王某的身体状况,法院决定暂时支付5年的护理医疗费用,判决小郑父母支付王某各类财产损失69万余元。
法官提示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肩负着育儿、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如果由于监测失职造成他人伤害,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父母应该严格监督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另一方面,坚决杜绝非法骑行,不为16岁以下儿童提供电瓶车,进而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身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骑行中风险预测不足,骑行时容易出现超速、非法载人、追逐竞争等危险行为。与自行车相比,电瓶车行驶速度更快。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未成年人由于适应能力有限,容易发生撞击、翻车等事故,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此外,事故发生后,未成年人通常背负着极其沉重的思想负担,他们可能会陷入恐惧、内疚、焦虑等负面情绪,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如果不及时干预和引导,很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阻碍其人格的完善和心理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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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判断!父母赔6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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