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不退/出让/他用”?消费者正确的维权方式? →

03-16 10:51


对于商家来说,预付消费是一种提前锁定收入的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获得更大的优惠幅度,这是一个双赢的举动。然而,由于缺乏监督和规则的推动,一些预付消费场景逐渐演变为商家欺骗消费者权利、扰乱市场秩序、腐蚀社会消费信心的“割韭菜”方式。


若收据注明


"定金恕不退还,出让或改变其他用途"


那么消费者的“定金”还能收回吗?


本期『蓉法说法』带你从一件


关闭店铺跑路被判责任的案件


开启客户依法维权的有效途径


01. 案情简介


马某与其配偶闫某共同经营一家儿童摄影服务部门,徐某与闫某签订合伙协议,同意共同经营,唐某是徐某的配偶。


原告谭某于2019年7月向某儿童摄影服务部支付了3569.1元,当天消费569元后,出具了一张收据,注明“注意事项”的充值金额为3000元:



2022年5月,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其经营者在注销时未处理消费者部分充值金额,包括谭某在内的数十名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谭某要求马某、闫某、徐某、唐某返还谭某双倍定金,共计6000.2元。


02. 法院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谭某还主张定金应双倍返还,而【定金】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虽然案件涉及的收据上注明了“押金不予退还”,但并未约定收取该押金罚则的相关内容。这笔钱不具备担保特性,其法律性质应为预付款。因此,崇州法院不支持谭某要求双倍退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


谭某通过预付费在儿童摄影服务部门购买儿童摄影服务,即与儿童摄影服务部门建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儿童摄影服务部门应向谭某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由于自身原因歇业导致谭某付费摄影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闫某、徐某承担责任。


马某、闫某、徐某因未能提供谭某的具体消费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根据谭某声称的消费额度,马某、闫某、徐某应该退回谭某的预付款3000.1元,唐某应该共同偿还徐某承担的上述债权债务。


对于同时起诉的其他几十名客户,法院依法判决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将全部退还未支付消费预付款。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定金 VS 预付款


对比项


定金


预付款


法律性质


确保履行合同


具有惩罚性


履行合同的一部分


无担保作用


违约后果


双倍退款适用


或收走规则


仅退还本钱


金额限定


合同标的不得超过20%


无限制


成立条件


需要实际交付和书面协议


可以口头或书面约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种有偿合同


通常用于以金钱为目标的合同。



03.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


对预付消费风险保持警惕,依法合理维权


① 理性消费,警惕“优惠陷阱”


预付消费往往以“大折扣、充值返现”吸引客户,但如果商家经营不善或恶意跑路,客户很容易面临“钱货两空”。


建议消费者


在申请“预付”消费之前,一定要仔细评估商家的资质,防止一次性大额充值,优先选择有备案、信誉良好的经营者。


② 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关键证据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客户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退款规则等条款。


建议消费者


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宣传手册等证据必须存储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商家口头承诺“无限次数”和“随时退款”,应要求写入合同,防止以后举证困难。


③ 依法维权,善用多种方式


协商投诉:发现商家异常(如经常换负责人,服务缩水),立即协商退款,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民事诉讼:如果协商失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诉讼:针对“专业闭店人”恶意转移资产,消费者可以联合起诉,提高维权效率。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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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46期 >


崇州法院的稿件 中院行政庭


编辑|李丽莎


张子纯一审


陈培培二审


三审丨苏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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