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是否为旷工?

03-13 08:03

员工拒绝降职调岗,但最终因“旷工”被辞退。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


2021年6月,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加入公司,担任后勤专员。2023年8月,某公司向王某发布了《处罚通知》,对王某降职进行了一级处罚。同月,某公司将王某的职位改为后勤助理,并向王某发出了《新职位登记通知书》,要求其在9月份到新部门登记。王某拒绝了通知书和职位调动书面,仍在原岗位打卡。


一周后,公司向王发出消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王某没有到新岗位报到,累计旷工三天。后来王某向福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公司根据《处罚通知》中的两起事件,对王某的工作和工作内容进行了降级调整。但根据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两起事件的完整性无法恢复,也无法证明王某未能履行相关岗位职责,被客户投诉,严重抵制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处罚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是双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变更后应征得王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仅根据《处罚通知》向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前未与王协商解决工作和岗位调整问题。在王提出书面问题时,公司仍然要求他在新的岗位上报告


所以,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单方面对王某岗位、内容的调整是合理合法的,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在彼此没有签订变更后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王某有权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继续在旧岗位打卡。因此,王某未在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是旷工。某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单方面非法解除,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公司虽然享有经营自主权,但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即调整是合理的、重要的,所以劳动者要遵守调整。


但在某些情况下,工人拒绝调整,坚持在原岗位工作,不视为旷工。比如:1。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合理;2.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程序不符合规定,如未能与员工充分协商或提供书面岗位调整通知;3.新岗位明显不合理,工人提出的合理诉求被忽视。


用人单位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劳动者拒绝对岗位和内容的调整是否构成旷工。劳动者是否存在新岗位不能简单依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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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以案普法】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是否属于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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