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员离职后,千万粉丝账号归谁?
下面的文章来源于上海二中院。 ,作者章晓琳
上海二中院.
这个帐号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帐号,在这里你可以了解到我们医院的各种信息。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一方是网络名人账号注册实际运营的主播,另一方是支持账号多的MCN公司。双方合同期满后,网络名人账号应该属于哪一方?最近在我审理的一个案例中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缘 起
注册和孵化帐户
2019年12月,张女士从一所大学播音与主持专业毕业后,与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金融节目主持人工作。下班后,张女士自己注册了一个自媒体账号,即案件涉及的账号,录制并发布财经短片。对于这一点,企业知道并认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涉案账号积累了数百万粉丝,企业将张女士调整到新媒体运营岗位,工作内容也从现场主持转变为指导新媒体IP孵化。
2021年,一家MCN公司延续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于同年5月与张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独家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张女士是案件涉及的主播,但账户所有权属于MCN公司,MCN公司组织团队运营账户。
此后,MCN公司为张女士分配了一名员工,负责财务研究、渠道对接、拍摄和编辑、文章排版和客户群维护。此外,MCN公司还为涉案账户申请平台奖项,开展平台列表等活动,从而提高账户的知名度和知名度。
张女士入职三个月后,涉案账号的粉丝数量增加到500万。到2022年8月,张女士离职时,粉丝关注的数量已经接近1000万,双方合作期间的账户收入也达到了几千万元。

争 议
合同到期后帐户属于谁?
张女士和MCN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到期。由于与企业的合作存在分歧,张女士自行辞职。由于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的到期日晚于劳动合同到期日,张女士离职后仍然使用原账号发布视频内容。
MCN公司在《独家合作协议》到期后,根据协议通知张女士延长合作期限,但张女士拒绝了。MCN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归还账户,支付400万元违约金。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注册行为、实名认证行为不自然开放使用权。张女士与MCN签署的《独家合作协议》规定,MCN永久享有涉案账户的所有相关权利,涉案账户属于MCN的虚拟财产,其使用权属于MCN。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含义,而张女士离职后与其他MCN机构达成运营满意,违反了双方优先续约的协议,构成违约。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应当与MCN公司合作,将涉案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转入MCN公司名下,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企业一方认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张女士认为账户是自己注册的,一直是自己用的,应该归她所有。

调 解
最大限度地提高账户价值
我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注意到这个案子的成功与张女士和MCN公司息息相关。一方面,张女士作为涉案账号的主播,形象与账号密切相关。很多粉丝关注这个账号是因为主播本人及其输出内容,所以涉案账号有很强的个人特征;另一方面,由于MCN的大力支持,涉案账号的粉丝数量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流量实现得到有效实现,商业价值得到快速提升。
因为双方已经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账户所有权,所以一审判决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不当。然而,这一结果并不是双方的最佳选择。对于张女士来说,如果她想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她必须重新注册一个新的账户,这必须面临重新开始积累粉丝的问题。对于MCN来说,虽然已经获得了案件相关账户的使用权,但继续运营必须更换主播。由于账户具有很强的个人特性,更换主播后显然无法达到之前的效果,仅靠违约金无法弥补财产损失。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都向法院表达了调解意愿。为了防止账户的经济价值大幅贬损,实现双方双赢的效果,我在第一次庭审后,分别向张女士和MCN公司了解了自己的意图。张女士明确规定账户应该归她所有,她表示愿意对公司的投资成本给予一定的补偿;企业一方明确知道,案件涉及的账户更换主播后,流动性直线下降的风险,也担心其他企业主播效仿张女士的做法。因此,他们始终坚持双方共同管理案件涉及的账户。
由于双方未能就账户归属的核心问题达成共识,且违约金金额存在较大差距,本次调解未能成功。幸运的是,双方还就一些争议较小的事项达成了协议,为后续调解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一周后,各自的律师团再次沟通。MCN为了不断缩小双方的差距,专门召开了会议进行研究,最终出具了第二稿的调解方案。但张女士对方案有很大的修改建议,如双方共同管理账户的时间长短、共同管理期间的收入份额等。,所有这些都不能达成一致,调解再次僵持不下。
为了促进调解过程,我通过电话不断与双方沟通具体细节,但在每次沟通过程中,双方都不断推翻、修改旧条款或提出新条款,无法完全达成协议。对于这一点,我反复向双方解释利弊,引导双方不断缩小差距,逐步达成共识。经过一个月的调解,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了违约金、账户所有权、运营成本负担等问题,明确了双方共享账户的登录权限,并在账户授权期间按比例分享利益。半年后,所有涉案账户都被确定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MCN公司不再享有账户的所有权利。
法官心语

在网络名人中,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迅速变化孵化了大量的营销,迅速实现了流量的实现,从而催生了许多MCN公司。近几年,有关网红账户所属诉讼频繁发生。《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案件涉及的帐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当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时,涉案账户的注册行为和实名认证行为不自然设立使用权。其所有权原则上应遵循民法意义自治原则,相关权益的所有权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
本案最终通过调解明确了账户的所有权,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规定,又充分考虑了网络账户的经济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双方的利益,正确引导和规范了网络名人账户的所有权,有效维护了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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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主播离职后,千万粉丝帐号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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