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她把医院告上了法庭!为…
一个女人离婚多年后
希望厦门某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
在婚姻期间退还其冻结,该院有3个胚胎。
准备去其它医院
通过胚胎移植手术怀孕生子。
能否实现她的愿望?
她是否有权处置这三个冻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滨海法院于2024年1月受理此类案件。
半年后,判决决定:原告提供医疗机构协助接收和储存冷冻胚胎,经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甲医院应在7日内向医疗机构退还3个冷冻胚胎,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将胚胎退还给其个人直接占有的诉讼请求。
那是怎么回事?
一起往下看——
该案承办法官、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副院长
(时任滨海法院副院长)刘建发
回忆起《法治日报》记者的办案经历
医院拒绝退还胚胎
刘芳(化名)和前夫王鹏(化名)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自2009年以来,刘芳多次在甲医院就诊,取卵后形成10个可用胚胎,但三次移植都没有成功。甲医院还有三个胚胎冻结。
刘芳和王鹏在2015年离婚,从那以后就没有再婚。王鹏再婚后又离婚了,现在两人都是单身。
2024年初,40多岁的刘芳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的排卵功能下降,有衰老症。目前,她无法通过促排卵获得合格的卵子,但她的子宫功能正常,有能力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独立生育。
刘芳说,她非常希望生下自己的孩子,希望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继续生育。
由于多次在甲医院移植胚胎都没有成功,刘芳想要取回胚胎,另找其他医院移植,但是被甲医院拒绝了。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后,患者有权从医疗机构取回冷冻胚胎。”A医院诉讼代理人表示,医院遵循中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国医学会生殖分会专家共识,建议保管胚胎,可以在公共权力的监督下依法使用冷冻胚胎,防止违反法律伦理的使用。
2024年1月,被拒绝的刘芳向思明法院滨海法院起诉甲医院作为被告,王鹏作为第三人,要求退还冻结的三个胚胎。
在审判过程中,王鹏同意刘芳的退货要求,同意她正常使用胚胎,并表示将来愿意共同抚养可能通过胚胎移植生育的孩子。
无例子可供参考
“这是厦门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离婚妇女起诉医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案件。我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找到类似的案例,也没有例子可供参考。”刘建发回忆说。
冷冻胚胎的特点是什么?
谁是权利人?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是民法上的普通物品,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品,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保护。
“案件涉及的三个冷冻胚胎来自刘芳和王鹏,他们在生活伦理上与他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刘芳和王鹏应该有权控制和处置三个冷冻胚胎。”刘建发说。
另外,为了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孩子,刘芳与A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胚胎冷冻作为辅助生殖医疗活动的一部分,自然属于医疗服务合同。
“冷冻胚胎的储存和使用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的具体行使,应服务于最终的妊娠目的。作为涉及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芳有权选择冷冻胚胎储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刘建发说。
记者了解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胚胎的另一个权利人,王鹏向法院出具了《承诺函》,并承诺其授权刘芳全权处理胚胎,两人都向法院承诺三个冷冻胚胎不会用于非法用途。
在审判过程中,面对上述已经查明的事实,A医院也表示,胚胎可以在刘芳提供可接受正规胚胎医院的证明后退还。由此,思明法院认定,医疗服务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刘芳有权要求A医院退还保管的三个冷冻胚胎。
胚胎应该按照条件退还
解决了冷冻胚胎是否返回的问题,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胚胎应该如何返回。
思明法院认为,基于与原医疗机构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冷冻胚胎权利人在享受一系列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合法行使胚胎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义务,应严格控制冷冻胚胎直接返还给个人。
刘建发告诉记者,目前,各地法院对冷冻胚胎的处理有三种方法:直接退款、不退款和附加退款。
刘建发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刘芳处于离婚状态,是否符合冷冻胚胎移植的条件,需要后续接受其冷冻胚胎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审查。因此,思明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应直接由刘芳占有,而应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储存胚胎要求的正规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接受。
因此,思明法院作出了依法返还附条件的判决。
在判决中,思明法院还特别向刘芳发出法律提醒,提醒她必须遵守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胚胎从事买卖、代孕等违反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者了解到,目前,刘芳正在积极联系他工作的城市医院,希望尽快将这三个冻胚转运过去。
题目:“厦门首例!她把医院告上了法庭!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