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乘客上车摔倒,谁来承担责任?交强险应该赔偿吗?

02-22 06:42

王叔叔从侧门上车时摔倒受伤,于是向法院起诉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第二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共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余元。经审理,海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支付王叔叔16万元,公交公司支付王叔叔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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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叔叔告诉他,所有乘客下车后都是从侧门上车,但公交车司机在完全进入车内并站稳之前就启动了车辆,造成了自己的伤害。经交通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叔叔起诉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公共汽车公司辩称,王叔叔确实乘坐了他经营的公共汽车,但这是由于公共汽车开出时从侧门抢走,导致事故发生,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规定的事实不符。王叔叔从侧门抢走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比例。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叔叔摔倒的原因及其责任比例与公交公司相同。另外,王叔叔不属于三险范围,而是属于车上人员的运输险范围。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提交了事件发生时的视频资料,显示涉案车辆停靠在公交车站,车内乘客从后门下车。乘客下车后,车辆侧门开始关闭(车辆没有启动)。王叔叔从此上了车门(在继续关门的过程中,王叔叔左手扶着门把手,右腿踩在车箱上,左腿留在路上),然后车辆启动,王叔叔在车外被带倒。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责任比例和保险适用存在争议。


关于责任比例,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涉及的责任认定不等于民事侵权责任认定。前者侧重于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后者侧重于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根据公交公司提交的车内监控视频,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中注明的事故发生过程与实际事故发生过程不一致。其次,结合车内监控显示的事件过程,当王叔叔想登上涉案车辆时,车门正在关闭乘客的车门。在这种情况下,王叔叔上车的风险应该可以预见,他的能力和条件应该采取有效的避免措施,但他没有采取,有过错。最后,公交车司机有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但在车门还没有完全关闭的时候就开始了,没有注意到王叔叔的上车行为,也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和原因,认定王大爷承担20%的责任,公交车司机承担80%的责任。与此同时,公共汽车司机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相应的责任由公共汽车公司承担。


至于保险的适用性,“车上人员”和“第三方”的身份可以相互转换,不是固定的。两者相互转换的依据应该是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在保险车之外。王叔叔虽然是上车的人,但事故发生时已经在保险车之外,属于“第三方”身份。因此,第三方责任险应适用于本案。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这个案子现在已经有效。



法官说法


公共汽车是人们旅行中常用的交通工具,其中两种无人售票公共汽车更为常见。“前门上车,侧门下车”是乘坐这种公共汽车的常规规则。如果违反这个规则,你会从侧门上车而受伤。那么,谁应该为事故买单呢?如何划分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应该如何适用保险条例?


从上车的那一刻起,乘客就与托运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下,托运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即合理的运输责任;二是对乘客的个人和资产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即托运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示和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并在危险发生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如果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完全履行,托运人有过错,应当审查其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如果存在逻辑关系,托运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另外,对乘客而言,应遵守交通法规和乘车秩序,合理预测相关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王叔叔不负责交通事故认证书,但该文件属于公文证书,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证书,但事故认证书的内容并不真实,有证书的责任。公共汽车公司提交事件视频,应根据其显示的事件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和比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的行为人,王叔叔对自己的乘车安全负有重视义务。他从侧门上车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乘车规则。当时门是关着的,在王叔叔的可视范围内。他可以预见潜在的危险,并有能力预防它,但他让危险发生。另外,王大爷也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自侧门上车,并获得同意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损坏发生了过错。另一方面,司机在驾驶车辆时,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从后门上车的乘客,司机可以通过车内监控视频和车外后视镜进行观察。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在关闭后门时忽略了观察,没有及时发现从后门上车的王叔叔启动了车辆,未能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有主要过错。


除投保交强险外,机动车还将投保其它保险类型,如商业保险第三方责任、车上人员承运险、盗窃抢险等。本案涉及到商业第三方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承运险的应用。正如其名称所示,两者适用的关键在于定义“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范畴。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方”都是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的变化而改变。在审判实践中,定义两者的范围往往是在将人员划分为司机和乘客之后进行判断。按照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同属一人,无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损害结果都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当司机作为汽车的操作人员,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没有拉手刹,他会下车休息,导致后滑的车辆碰撞受伤。此时,虽然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人在车外,但作为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第三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方责任险的相关条款也不能适用。对乘客而言,判断身份的关键在于分析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位置及交通事故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王叔叔已经踏上了后门,但他的伤是由于被车辆带倒后被车辆的后轮轮胎碾压造成的,这是与车辆的第二次碰撞。而且王大爷在交通时处于车外,因此属于保险条例中的“第三者”身份。


公共汽车乘客从侧门上下车或被车辆撞伤不是个案。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公共汽车公司和乘客应该检查和改善自己的行为。对于公交公司来说,建议定期开展司机培训,加强安全驾驶理念;规范上下车秩序,如在侧门设置禁止上车的标志,车辆到达车站时播放上下车规则;妥善保留驾驶视频,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尽可能恢复事故。对乘客而言,应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规范,时刻牢记安全第一。



原标题:“公交乘客上车摔倒,谁来承担责任?交强险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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