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酒精中毒死亡,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邀请三五好友小酌
这是一件快乐的事情
但是不小心喝多了
也有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
(图源网络 侵删)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周某邀请黄某、邱某在倪某经营的餐厅吃饭聚会讨论事宜,期间四人共消费了两瓶白酒。晚宴结束后,邱某支付了这次聚会的费用,黄某、邱某、周某各自回家。那天晚上八点,家人发现周某情况不正常,拨打120抢救,急救人员当场宣布周某死亡。经过鉴定,周某血液中发现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20mg/ml,这是因为乙醇中毒而死亡的原因。周某家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邱某、倪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周某的饮酒死亡是由之前的友谊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给予法律救济。
周某系酒局组织者,黄某、倪某、邱某系同餐共饮。作为共同饮酒者,黄某、邱某虽然没有对周某说服或灌酒不当,但饮酒后未能送周某回家照顾家属或及时联系家属,未能履行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和照顾责任,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倪某作为一个共同饮酒的人,虽然喝得少,但他知道周某曾经因为喝醉而发生事故,让他在自己经营的餐厅里喝很多酒,没有履行提示和建议的责任,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而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根据黄某、邱某、倪某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黄某、邱某、倪某各承担本案5%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周某知道自己患有基础疾病,不知道如何珍惜自己的身体,在晚餐活动中过度饮酒,其主要责任应由其依法承担。判决后,案件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是以增进感情、促进社会交往为基础的一种社会行为,多方一般不追求产生某种法律效力的主观意愿。所以,共同饮酒是一种情义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在顺利完成的情况下,这种情义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控。但是,如果一方利益在友情行为发生过程中受到损害,法律应给予相应的救助,并对行为进行规范和优化;否则,如果有损害,就没有帮助,这是违背社会公平的。在共同饮酒造成侵权的案件中,确定共同饮酒者责任的基础是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强制劝酒、灌酒等,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未履行合理范围内的注意救助义务。
每个饮酒者
他们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饮酒过程中
别强行劝酒,嗜酒,斗酒。
并且在合理的限制范围内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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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男性酒精中毒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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