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律师提示:与婚姻家庭纠纷有关,民法有新规定!

01-27 11:18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注。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的“与‘宁’说法”频道将继续与您见面。今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解释(2)》和《解释(2)》将正式实施。长宁律师表示,《解释(2)》规范了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急需解决的纠纷。


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莉萍解释说,《解释(二)》共23条,体现了与时俱进、针对性强的特点,统一了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统一了一些社会关注的常见审判实践问题。如果对同居财产的分割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按照自己资产的所有原则处理,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等因素处理;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资产交给子女的,赠与不得随意撤销;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资产的相关协议;夫妻一方擅自给予“第三方”资产,另一方可以主张退还;严格规范竞争,隐瞒未成年子女行为...



案例解读


2021年11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张某父母全资购买新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未签订赠送合同。


2024年5月,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离婚过程中,李某主张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主张所有权,并向张某支付50%的折扣。


法庭审理发现,该房屋由张某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与李某无婚生子,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归张某所有,张某应当给予李某适当的补偿。


李莉萍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权利的原则进行判决。


但《解释(二)》实施后,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原则上将该财产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于夫妻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财产,即使对方名称登记在产权证上,对方也不能当然主张财产所有权。离婚时,财产将归出资人子女所有,对方不一定会得到补偿。这一条款与以往的司法实践有很大的进出,体现了对投资者和子女的保护,维护了社会公平。


律师观点


《解释(二)》遵循合法性、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导向、内外有其他原则,旨在正确实施民法,统一法律适用,引导建立良好家庭作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法律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解释(二)部分条款:


第三条:夫妻一方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有影响债务实现的证据证明财产分割条款。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共有财产的整体分割和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请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双方在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分析纠纷中,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的资产、独立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投资购买的资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不可分割的资产,以各自的投资比例为基础,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是否有共同的孩子、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


第六条:未经对方同意,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有财产奖励,金额明显超过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影响夫妻共有财产权益的,可视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割奖励一方。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争夺、隐瞒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损害禁令的。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给子女。离婚后,除另一方同意外,如果一方在财产权转移前要求撤销协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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