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后,业主发现8米外建了垃圾房,要求开发商拆除,法院判决!
新买的房子
迎来第一个“闯入者”
无法忍受,无法赶走
当个人得失与公共利益冲突时
如何平衡?
垃圾房不请自来引发事件
开发商和业主在法庭上进行对账。
张某于2022年从开发商那里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后,张某发现自己家的西北方约8米处建起了小区生活垃圾房。当时买房的时候,开发商并没有告诉张某,他的房子周围会建一个生活垃圾房,也没有在买房合同中列出这个不利条件,所以张不高兴。张觉得垃圾房离楼太近了。随着小区业主的陆续入住,生活垃圾必然会增加。在清理和清理垃圾的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和异味会对他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张某要求开发商排除干扰,拆除垃圾房。
开发商认为,这个生活垃圾房是根据江苏省无锡市2020年发布的相关规定建造的,并通过了无锡市城管局环卫管理处的验收。垃圾房的面积和规划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妨碍张某。而且这个垃圾房目前还没有实际应用,张某认为的阻碍属于主观推断,不会有实际的侵害。同时,生活垃圾房属于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否拆除应由所有业主决定,张无权主张拆除。最终,张某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开发商诉讼,要求拆除垃圾房。
法庭:业主应适度容忍公共设施。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张某是一个社区业主。基于他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当张认为开发商在共有区域建造生活垃圾房侵犯了他的相关权益时,他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目前的《无锡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备设置标准》并未明确规定生活垃圾房与住宅楼的距离;另一方面,生活垃圾房建成后,已经被无锡市城管局环卫管理处验收。如果拆除,之前的功能布局会发生变化,必然会影响社区其他业主的利益。作为小区业主,张某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生活垃圾房,应具有适当的容忍度。张某没有证明开发商建造的生活垃圾房构成障碍或不利影响。所以,法院对张某的诉讼不予支持,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良好的居住环境
三方共守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
为了改善生活环境,实现垃圾处理的合理化和资源化,垃圾分类应运而生,城市垃圾处理房也成为住宅小区的重要设施。垃圾房建设是一项惠民工程,在解决城市垃圾问题、美化和改善居住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在共同区域建造生活垃圾房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张某要求拆除垃圾房的要求会导致生活垃圾无法投放,导致周边居住环境恶化,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张某也没有充分证明垃圾房的设置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对其造成侵害的构成要件。目前,垃圾房的设置并没有对业主造成根本性和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张作为业主,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履行宽容义务,考虑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公共利益。
当然,作为垃圾房的管理者,物业公司要尽职尽责,及时清理垃圾房内的垃圾,升级改造涉案垃圾房,增加除臭通风设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让人民生活方便,城市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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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收房后,业主发现8米外建了垃圾房,要求开发商拆除,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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