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管控新规落地:异地经营、助贷、贷款App全面整顿
小额贷款管控新规重磅落地。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施行。总的来说,《办法》系统全面地整理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标准和催收方式,最终落地有利于明确小额贷款行业的运营规范,为机构构建合规框架提供了具体思路。
提高单户贷款上限标准
此前,2024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两者对“管理谁”有类似的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也需要遵守网上小额贷款。同时,《办法》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该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此举可以有效提高小额贷款的门槛,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同时也意味着,在小额贷款机构不断清理整顿的当下,小额贷款,尤其是网络小额贷款,可能会在短期内成为股市。”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评论道。
《办法》再次重申了异地经营规范。根据文件细则,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协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不得出租或借用许可证,为无贷款业务资格的主体提供贷款‘渠道’”。事实上,早期的控制文件已经包含了“小额贷款不允许跨省、自治区、市辖区开拓市场”等内容,但近年来,市场仍在滋生小额贷款牌照“套壳”的混乱局面。对苏筱芮来说,可以预见的是,后续出现出租、“套壳”、“借牌上架”等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机构将受到严厉查处。
不只是小额贷款公司本身,这次《办法》也对助贷、联合贷款提出了要求。具体来说,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信贷业务的,不得外包信用审查、风险控制等关键项目;不得与无贷款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保险业务;不得只提供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技术支持、逾期收款等不实际投资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贷每笔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也就是说,通过小额贷款牌照展业的部分助贷机构,仅仅提供引流业务或提供催收业务的途径是不可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提高了单户贷款金额的上限。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种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去年年底净资产的10%,同一贷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种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去年年底净资产的100%。网上小额贷款公司用于单户消费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用于单户生产经营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无论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还是《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个人消费贷款都有20万元上限的规定。因此,基于网络小额贷款的下沉客户,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相同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可以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客户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过度非理性贷款。
此外,《办法》还将小额贷款的净资产与贷款金额联系起来,防止小额贷款公司无序扩张。“未来,资本实力将是考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和合规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苏筱芮说。
鱼龙混合贷款App迎清理
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细化相关交易管理要求,明确逾期贷款划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规范网上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网上操作全流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等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合作机构名单制度等管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水平,成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性的重要指标。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合作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App)、依法备案的小程序等。“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的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应由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并享有完整的数据权限,规范网站和移动应用。(App)预防、监控假冒网站、假冒移动应用等工作,以及小程序备案等。(App)还有假小程序。”
在苏筱芮看来,这意味着混合贷款App的应用市场将再次迎来清理整顿,未完成相应的申报和备案程序的贷款App将无法进入市场。
目前,小额贷款市场的马太效应越来越明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第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为5385家,贷款金额为7514亿元,第三季度减少167亿元。
2025年初,湖南、江西、福建、重庆、湖北等地发布了清退、注销地方小额贷款、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的通知。“严冬”背后,不乏环境变化的影响。小额贷款行业头部集中趋势明显,在股票竞争下推广成本上升,尤其是中小机构的生存压力增加。同样由于这个原因,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更加受到考验,只有企业内部控制水平扎实,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监管政策。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新规实施后,部分依赖高杠杆扩张的公司面临资金短缺,将推动行业合规化洗牌;行业内的竞争将更加重视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一些实力较弱、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可能会逐渐被淘汰。此外,《办法》再次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作为金融体系的补充,未来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和个人客户方面的作用,与金融机构形成更加合理的互补格局。
公开规范信息,收集数据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企业最重要的使命。但《北京商报》记者在之前的调查中也注意到,在小额贷款市场,过度收集用户信息、泄露隐私等问题越来越猖獗,成为困扰行业健康发展的顽症。
对此,《办法》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期阶段,并以显著方式在合同中注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在营销宣传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营销宣传和贷款发放时,不得采取以下行动:以欺诈或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单方面宣传门槛低、利率低、金额高等。诱导贷款人过度负债和长期贷款;通过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贷款人发放不符合贷款目的和还款能力的贷款;建议未成年人申请贷款或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将贷款纳入默认支付选项;违背贷款人意愿,销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此外,《办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网络平台应遵循合法性、存在性和必要性的原则,提醒客户在相关页面的显眼位置阅读授权书的内容,并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法和期限,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书。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或篡改。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网络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披露或删除客户信息。
苏筱芮表示,针对之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假冒贷款App的违法行为,本次控制文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移动应用、小程序等渠道全面公示贷款类型和综合实际利率。,这不仅有利于识别贷款App的“外壳”行为,也有利于消费者在下载贷款App之前充分了解贷款业务的内容和利率水平。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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