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案例|全市首例!冷冻胚胎,归谁所有?

01-10 08:35

材料来源:解放区法院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冷冻胚胎技术给许多家庭带来了希望。然而,相关法律纠纷悄然出现。近日,解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冷冻胚胎退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荣某(女)、关某(男)是夫妻关系,由于无法生育,于2019年3月前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辅助生育治疗。荣某经过一系列检查和取卵手术,先后取出23个卵子,共形成3个第3天卵裂期胚胎,6个胚囊。2020年3月移植2个胚胎,但未能成功怀孕。2020年6月移植2个胚胎,未能成功怀孕。目前妇幼保健院保存3个卵裂期胚胎,2个胚囊。后来因荣某、关某要求取回剩余卵裂期胚胎和胚囊,与妇幼保健院协商失败,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荣某和关某虽然没有与被告妇幼保健院签订书面医疗服务合同,但原告夫妇确实在被告处接受了取卵、试管婴儿和胚胎移植辅助生殖促孕手术,并在医院储存了冷冻胚胎,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作为提供胚胎必要因素的一方,第二原告自然有权对冷冻胚胎进行冷冻。被告无法拒绝第二原告的要求,理由是原告贸然找回可能直接导致胚胎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判决原告荣某、关某与被告某妇幼保健院的医疗服务合同于2024年11月消除;被告某妇幼保健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原告荣某、关某保存的三个胚胎和两个胚胎退还给原告荣某、关某。


法官说法


第二,原告是否有权消除与被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第一,要明确冻胚的法律性质和权利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原告作为提供胚胎必要因素的一方,自然有权对冷冻胚胎进行冷冻。因为胚胎可能会孕育成生命,第二原告不仅是完全资产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且是一种具有个人因素的权利,包括个人权利,使得胚胎权利具有专属性。因此,二原告对涉案胚胎、胚胎有合法利益。第二,关于案涉医疗服务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原告荣某在被告处移植了两次,但都没有成功。目前,第二原告需要对涉案胚胎进行第三代筛查,但被告目前没有医疗技术。第二原告不再信任被告的医疗技术,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第二原告作为案涉胚胎、胚胎的当然权利人,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被告是否应该退回二原告保存的3个胚胎,2个胚胎?


被告人辩称,被告是一家有资格管理胚胎的公立医院,具备胚胎管理条件,原告贸然寻回,可直接导致胚胎死亡。法庭认为,胚胎移植前作为一种特殊物质,其处置权应由其权利人控制,并非医疗机构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干预。法院认为,虽然胚胎不能买卖、赠送或禁止代孕,但被告提出的案件涉及的胚胎和胚胎退还后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但本案原告根据所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被告提出的问题是胚胎和胚胎后续合理使用的问题,这种风险不能作为被告拒绝退还的理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二原告在保管、处理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作家:郭嘉莉



导演: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协调:时须晨 芦家豪


原题:“焦法·案例”全市首例!冻胚,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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