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案例|总公司“签约”分公司“入职”,无故被辞退,该由谁来赔偿?

01-09 08:36

资料来源:武邈县法院


吴某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加入了A公司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工作一年多后,他被A公司无缘无故辞退。应该问谁要拖欠工资和赔偿?近日,武邈县法院审理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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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A公司(甲方、用人公司)与原告吴某某(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具体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但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入职后,吴某某被A公司派到分公司工作,由A公司支付工资。但是一年多后,A公司无缘无故地解雇了吴某某。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吴某某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武邈县法院,要求A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支付29260.81元的拖欠工资和赔偿费。


分公司认为吴某某与分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吴某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保手续,吴某某起诉分公司主体不合格。


法院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此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因非劳动者过错或客观条件需要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拖欠吴某某工资的前提下,仍然与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A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分公司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根据计算,吴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为3004.55元,由于其在分公司工作的年限为一年七个月,因此A公司、分公司应共同支付吴某某12018.2元的赔偿。


最终,法院决定A公司与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支付吴某某工资29260.81元,赔偿12018.2元。


A公司和分公司在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涉案责任主体的认定。作为用人单位,A公司与吴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吴某某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法院认定吴某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随后,A公司将吴某某派往分公司工作,分公司应与A公司共同承担涉案责任,结合分公司向吴某某发放工资等相关事实。


关于分公司是否适合本案当事人。分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仅仅因为不具备人身资格就否定参与诉讼资格的权利。虽然吴某某没有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但吴某某被A公司派往分公司工作。分公司是实际用人单位,是本案合格的当事人。


作者:杨珂


导演: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协调:时须晨 芦家豪


原题:《焦法·案例》|总公司“签约”分公司“入职”,无故被辞退,该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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