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能否统筹规划员工休年假?

01-0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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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家教育公司的主管。2023年1月,教育公司向李某发出通知,告知公司将集中安排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3日的年假。在上述期间,李某没有正常在公司工作,公司正常支付工资。


2023年2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提到仲裁申请,主张对公司年假安排提出口头质疑,不承认上述期间的年假,要求支付2022年和2023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未休年假劳动报酬。教育公司认为,刘某的年假在上述期间已经结束。


根据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李某将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休息5天。



仲裁结果


据仲裁委员会调查,2023年春节假期为1月21日至1月27日,1月28日至2月3日为工作日。由于李某在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3日未按单位安排工作,公司正常支付工资,应视为1月28日至2月3日为休年假期,年假天数(7天)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因此李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支持其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行使年假权益,不仅仅是劳动者申请休假的一种方式。根据《员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的经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自身意愿,统筹规划员工年假。在实践中,考虑到生产经营秩序和劳动者回家的路程,一些用人公司会安排劳动者在春节、国庆节或中秋节前后集中度假,以延长假期。这种情况下,通过雇主安排休假的方式,劳动者的休假权也得到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公司安排李某在2023年春节前后集中度假,提前告知了假期的特点,并在假期支付了工资。李某在上述期间没有在公司工作,其假期事实已经成立。


用人单位有权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统筹规划年假,也要合理行使权利,在安排年假时尽量征求意见,考虑员工自身意见,平衡和兼顾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同时,休年假不应通过强制团建等方式安排。,应该给工人自己的休息时间。劳动者应积极配合用人公司合理的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遇到侵权时,要提高维权意识,理性维权。



原题:“用人单位能否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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