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医疗保险政策发生了新的变化!

01-03 08:51

近日,合肥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实施意见》(皖政办公厅)〔2024〕3号)等相关要求修订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办法》,新的《实施细则》(合政办法〔2024〕25号)有哪些重大变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增加员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渠道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由原“一次性缴费”调整为“一次性缴费或继续按月缴费”,缓解缴费年限不足者一次性缴费压力。


提高孕期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定额补贴标准提高200元至1000元/人;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提高300元,自然分娩、助产、剖腹产分别为3300元、3800元、5300元;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配偶和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生育费用定额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起,调整为自然分娩(含助产)1600元,剖腹产2400元;将参保居民合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居民门诊保障范围;增加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扩大普通居民基层门诊和


大门诊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门诊的报销范围由原“参保地”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市”,方便参保居民就医。


提升普通居民基层门诊和


大型门诊治疗


基层普通门诊医保基金一次性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和20元,取消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消大额门诊一次医疗费用,达到200元的支付限额,将年度支付标准调整至800元。


调整居民住院报销待遇


按照省统一标准,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及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调整为“90%”、80%、75%、70%”;取消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最低报销45%的规定。对于多疗程住院疾病,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同一疾病住院在同一医疗机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减轻患者多次住院的经济负担。


优化提升跨县区居民转诊待遇


在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未转诊跨县(市)住院的,起付线由原来的1倍调整为0.5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15倍降低。%调节为降低10%。撤销市级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跨县区增加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的限制。


提高大学生一般门诊费用包干标准


大学生门诊费用包干标准由50元/人提高到70元/人,明确大学生门诊费用包干报销待遇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和大额门诊。


调整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


根据省统一规定,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70%”调整为65%,“基金支付比例在20万元以上的85%”调整为80%。


提高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调整至生育后次月一次性发放,对本市定点医院生育的生育福利实行“免申即享”。


增加居民的持续保险和保险


资金零报销激励制度


从2025年开始,居民参加保险4年,每次参加保险1年后,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3000元;当初基金零报销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第二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将增加3000元,累计增加总额不超过6万元。鼓励居民不断参加保险,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利益。除新生儿、动态新增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保险期内参加保险或未继续参加保险的,将设置一定的等待期。


介绍合肥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2025版)


首先,个人帐户的划入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二,门诊治疗



第三,住院待遇



员工生育待遇四、生育待遇


(1)产前检查及分娩医疗费用补贴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员工生育津贴3):



大病保险待遇五、大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住院和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介绍合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25版)


第一,门诊治疗



第二,住院待遇



第三,大病保险待遇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住院及慢特病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年度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其它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门诊要求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定额补贴自然分娩(含助产)1600元,剖腹产2400元。


标题:合肥医疗保险政策有了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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