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担保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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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原告李某经营着一家专门为当地蟹农提供专业饲料的饲料店。2023年7月,经丁某介绍,李某认识了螃蟹养殖户张某。由于养殖螃蟹的成本较高,手头没有闲钱的张某希望李某帮忙赊账欠下一部分饲料款,并多次承诺,一旦螃蟹在年底出售,将尽快支付饲料款。在中间人丁某的撮合下,李某赊给张某饲料,共计51900元,张某出具借条,但中间人丁某没有签字。
此后,张某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李某将其与丁某一起诉法院,要求张某支付饲料款,丁某承担担保责任。

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作出保证。如果债务人接受并没有提出异议,合同将成立。”
由于担保合同是担保人的完全负担行为,民法在立法时对担保合同等担保合同的成立提出了谨慎要求,并明确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如果合同中只约定第三方为“中间人”,则只是一个证人或牵线人,即联系双方的交易。至于交易是否成功,中间人无法预测,双方发生纠纷,中间人只是证明人,不承担担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保证合同必须是一份重要的合同,这需要一种法律规定的方式,即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能成立。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之间没有书面保证合同,也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丁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张某支付原告李某欠款519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如果第三方只以口头形式担保,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证据效力,很难判断是非。因此,在开立担保合同时,应详细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金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条款,并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这样就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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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口头担保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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