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距离接管驾驶”行为在危险驾驶罪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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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短距离接管驾驶”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驾驶订单、证人证言、车辆行驶路线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符合“短距离接管驾驶”且不从重处理的,可以犯罪。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李某醉酒后被驱车前往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北门。由于与司机的矛盾,李某在知道司机报警后,在小区附近的道路上驾驶小型车寻找停车位,并在事发当天在现场被查获。案件发生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鉴定,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3mg/100mL。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变化导致不应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对刘某的诉讼,原因是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短距离接管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并且没有《意见》第十条所列的从重处理,可以认为剧情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为是犯罪。2024年1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允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刘某的诉讼。判决结束后,李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裁判思维
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况,他人驾驶机动车到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可以认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按照《刑法》第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是《意见》对近年来驾驶行业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回应。本案适用于新发布的《意见》,认定被告属于醉酒后短距离接管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案件。
“短距离”没有绝对的评价指标。在适用这一条款时,不仅要考虑实际驾驶距离的距离,还要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找出被告驾驶的目的,检查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是否能支持被告的辩护,其动机是否真的是为了停放车辆。对于确实是短距离接管驾驶停放机动车,且没有从重处理的情况,可以认为剧情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李某辩称,他喝酒后没有直接开车,而是叫司机把它送到那里。后来因为停车后和司机发生矛盾,他自己开车是为了找停车位。法院发现,代驾订单截图、代驾行程音频、代驾司机、出警民警等证人证言、治安调解协议等证据可以相互确认,可以证明李某因与代驾发生争执而接手驾驶。公安机关制作的车辆行驶路线截图可证明李某行驶的路线往返于小区附近的道路,距离总共约1公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在住宅小区没有固定的停车位,需要开车去寻找。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确定李某系“由他人驾驶到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短距离接任机动车停车”。同时,考虑到案件发生在凌晨1点左右,路上车辆行人稀缺,李没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况,案件发生后态度良好。不作为犯罪处理,有利于精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意见》生效后,公诉机关撤销了对被告人的诉讼,法院裁定允许撤回诉讼。
本案准确适用新发布的《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定醉酒后短途驾驶行为,对类案处理具有参考意义。虽然《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几种情况,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可以犯罪,但醉酒驾驶仍然是对公共交通安全有害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惩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机不应该幸运。他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底线,永远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禁令,成为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陈嘉森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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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危险驾驶罪中“短距离接替驾驶”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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