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离职后又要求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应该由谁来支付?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的法定责任。但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和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将缴纳的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工资。如果因为缴纳社保而滞纳金,谁来承担这个滞纳金?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详情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甲某是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某签署了《申请书》,该申请书由某有限公司提供,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中注明,甲某自愿向某有限公司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税费,要求某有限公司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转化为现金结算给甲某。如果反悔了,就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有限公司只缴纳了甲某部分社会保险费,七年没有帮助甲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终止后,甲某向社保中心投诉,某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七年社会保险费(养老、下岗、工伤)。社保中心受理后,先后向某有限公司发出《社会保险审计意见书》和《社会保险费期限缴纳通知》,命令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一家有限公司在期限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但他认为甲某是自愿签署的《申请书》。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的单位滞纳金是由于甲某的过错,所以他要求柳北区法院判决甲某支付其公司缴纳的单位滞纳金。
法院审理
柳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法院认为社会保障的缴纳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员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
作为用人公司,公司应该知道,如果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增加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无论案件涉及的《申请书》的形成是什么原因,用人公司都不能因此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作为用人公司,未履行员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存在过错。
对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企业需自行承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单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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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离职后又要求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应该由谁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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