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除非法证据案件的9项裁判规则(包括规则描述)

2024-12-11

下列文章来源于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包献荣 等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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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一条


对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威胁,或以法律禁止、社会公德难以忍受的方式构成威胁,应认定威胁达到严重程度, 属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应排除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述。


【规则描述】法律禁止威胁非法取证。这种威胁不应被视为审问策略。审查策略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作出无根据或虚假根据的威胁;不能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以暴力或严重影响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威胁,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以社会公德难以忍受的方式威胁,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因不堪忍受的痛苦而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供述。他们应该认为威胁达到了严重程度,这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被告供述应该排除在外。



第三条违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三条


侦查人员持续审讯时间过长,未给予被告必要的休息时间或以正常方式休息,使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应当认定为疲劳审讯,因此应当依法排除供述。


【规则描述】疲劳审讯是变相肉刑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疲劳审讯的时间限制。在实践中,疲劳审讯一般要综合考虑调查人员审讯的持续时间、间隔时间、被告人的休息时间、如何休息以及被告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侦查人员持续审讯时间过长,未给予被告必要的休息时间或以正常方式休息,使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应当认定为疲劳审讯,因此应当依法排除供述。



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的非法证据第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应排除无证搜查获得的证据、证书和证书。


【规则描述】原则上,搜索必须持有搜索证书。除逮捕拘留过程中,为制止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防止证据丢失等紧急情况外,搜索收集的证据和证书,未经法律批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无法更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应排除相关证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行政单位和监察机关需要搜索证据和证书的,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获得搜索证书,否则相应的证据和证书不得作为刑事案件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九条


对于经调查、检查、搜索、提取、扣押的证据和证书,如果没有见证人签名或见证人不合格,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无法根据整个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更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应当排除。


【规则描述】没有见证人或见证人不合格的,应当对经过调查、检查、搜索、提取、扣押的证据和证书进行更正或者合理解释。如果客观因素不能由合格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对相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关信息。对于没有见证人或见证人不合格的情况,除了审查案件材料中是否有真实标明外,还应结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如果无法更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将排除经过调查、检查、搜索、提取和扣押的证据和证书。



第11条违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采用技术调查、调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经法院调查或法院核实,发现适用案件范围、许可程序、执行机关、具体方式、措施类型、适用范围、适用期限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结合材料所属的证据进行分类。 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则描述】采用技术调查和调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必须经法院提供、识别、质证等法院调查程序核实,或按规定在法庭外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采用技术调查和调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附上技术调查和调查措施的法律文件、证据材料清单和相关说明材料。


对于采用技术调查和调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首先要严格审查技术调查和调查措施是否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其次,审查其许可程序、执行机构、具体方式和措施的类型、适用范围和适用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材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根据非法言语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分类严格适用。



第十二条违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十二条


在法定场所以外审讯的,不合理解释情况紧急等客观因素,不依法记录和记录审讯全过程获得的供述,不排除可能以非法方式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规则描述】犯罪嫌疑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范审讯场所讯问。在发现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现场审讯。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传唤到办案场所进行审讯,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或者其所在城市、县城的指定位置进行审讯;被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可以在指定居住地进行审讯。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的,应当在看守所内审讯。如果在法定场所以外审讯,需要对紧急情况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的解释;不依法录制和录制审讯全过程获得的供述,不排除可能以非法方式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第14条违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调查机关未按有关规定对审讯过程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存在瑕疵, 关于讯问笔录是否排除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虑。


【规则描述】对于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审讯过程中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的瑕疵,当然是违法或者违法的。但是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这种情况不宜一律排除。如果辩方提出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而公诉机关很难合理解释或纠正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的缺陷,综合案件证据不能排除有罪供述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相关有罪供述应依法排除。



第16条违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讯问记录不能与讯问记录相对应,不能更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应当依法排除取得的供述。


【规则描述】讯问笔录应与讯问频率、时间、地点、审讯人员等信息保持一致。如果讯问记录不完整或缺失,讯问记录与讯问记录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应予以纠正或合理解释。如果审讯过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纠正或合理解释,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则应依法排除获得的供述。



第18条违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由于鉴定资格、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材料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规则描述】鉴定意见必须严格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相同性和合法性,严格保证鉴定中心的资质和科学性。检验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同性不能认定,来源不明的,应当强制排除鉴定意见;鉴定中心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鉴定人违反规定,鉴定事项超出鉴定范围和能力的,应当强制排除鉴定意见;鉴定方法错误的,应当强制排除鉴定意见。


本文摘自《中国法院案件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书》-《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研究书》。



原标题:《九条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规则(包括规则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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