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屋顶光伏发电量未达到合同规定值,是否构成虚假承诺?
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发现项目实际年度总发电量无法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目标值。公司构成虚假承诺了吗?如果构成?公司需要赔偿损失吗?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理想是充实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现实非常骨感,也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基本案情

嘉禾某能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与嘉禾某村委会签订了《光伏发电购销安装合同》。根据合同,嘉禾某能源公司提供光伏发电所需材料,为村委会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站。项目价格为830830元,工期为一个半月。检验合格后,支付项目总价97%,一年内支付3%以上作为保修金。完工后,公司向村委会提出工程款结算,但被拒绝,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禾某村委会按合同约定支付嘉禾某能源公司的工程款。嘉禾某村委会收到法院起诉复印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终止合同、拆除设备、赔偿损失,理由是嘉禾某能源公司私自用A货代替合同约定的B货进行工程安装,导致工程年度总发电量无法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目标值。
裁判结果
嘉禾县法院有效裁判认为,光伏发电(理论技术峰值)是理想环境下工商备案登记的出厂价值,公司是否足以构成虚假承诺。不仅要考虑光伏工程安装人员的技术,还要考虑光伏工程安装的地理环境因素(如光照、经纬度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公司违反了合同规定,私自使用A产品代替合同约定的B产品进行项目安装,但承办法官将两个产品制造商的官方承诺性能指数进行了比较,数据显示A产品的特性优于B产品的特性;而且项目安装的地理环境达不到理论构思,认为公司不构成虚假承诺。但考虑到双方对光伏领域的认知程度不同,公司前期解释的工作和现场安装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院多次联合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双方聘请律师做村委会干部,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嘉禾某村委会在收到嘉禾某公司提供的正式税务发票后,一次性支付嘉禾某公司工程款5.1.2万元,嘉禾某村委会负责光伏项目的后期维护。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商业环境。嘉禾法院始终坚持“人人都是商业环境建设者,案件都是商业环境试金石”的理念,做好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贯穿整个办案过程,努力在基层化解矛盾纠纷。在兼顾村委会集体经济利益损失最小和民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找到双方的平衡,促进双方握手迎合,既能稳定民营个体经营者的市场信心,又能帮助“振兴农村”,带来集体经济效益。
稿件:塘村法院 王慧莲
原题:“以案说法”︱屋顶光伏发电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值,是否构成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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