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上市公司:不服,上诉!

2024-11-06

文峰股权(601010)近日宣布,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文峰股权此次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文峰股权对徐翔、徐长江的赔偿义务承担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内容,并对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进行改判驳回。



这次上诉,文峰股权给出了三个理由:


第一,公司表示主观上不会故意操纵,客观上不会操纵。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进而判决文峰股权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不明确,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在逻辑关系认定和投资者损失计算方面存在错误,忽视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和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计算咨询意见》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第三,公司认为案件判决结果影响很大,要求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关注文峰股权当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此前,刘某某等4名投资者作为原告,起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权。


9月4日,前私募股权人徐翔、文峰股权前董事长徐长江一审被判处赔偿4名自然人原告投资损失,上市公司文峰股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出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聘请代理律师,因此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据《中国商报》报道,2014年10月至11月,徐翔认识文峰股权原董事长徐长江后,徐长江向徐翔提出了减持文峰股份的想法。经过几次讨论,双方确认徐翔以90%的折扣价格购买了文峰股份,徐长江将文峰集团持有的文峰股份15%的股份转让给徐翔。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徐翔要求徐长江停牌,并发布股权转让公告。若股价下跌,徐翔将在二级市场加持文峰股份,以确保股价稳定。


双方还签署了减持股份的协议,约定徐翔将接管徐长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文峰股份。底价每股14元,超过部分50-50%。2015年春节前两周,徐翔向徐长江提出了高送转分配方案。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大量减持文峰股份,徐翔在二级市场全部销售后,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手。徐翔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通过竞价交易,继续通过竞价交易买卖文峰股份。最终,徐长江减持套现67.62亿元,利润51.49亿元,非法所得34.08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公司,徐翔曾被业界称为“私募一哥”,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显示,2017年1月,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外,徐翔的妻子应莹个人微博表示,徐翔被罚款110亿元,同时约210亿元家庭财产被司法部门查封、扣押和冻结。徐翔于2021年7月9日出狱。


现在,案件二审已经立案受理,还没有开庭,也没有有效的判决,文峰股权称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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