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者1800元被拘留,法律不能“黑吃黑”

2024-09-26

▲反向诈骗既遂嫌疑人。图片 / 彝良警察


最近,两名男子因反方向骗取海外电诈骗分子。 1800 余元被行政拘留,引发热议。据报道,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周某、袁某在发现电信诈骗套路被招聘时,以需要车费为由,反方向骗取了电诈骗分子。 1800 人民币。现在,两人已分别被拘留七、五天,并收取非法所得。


很多网友认为,周某、袁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甚至给电信诈骗嫌疑人上了一课,不应该受到惩罚。当地警方表示,他们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意图,并实施了既遂的欺诈行为。即使他们的行为是“反向欺诈”,他们也应该依法受到惩罚。


他们俩欺骗了骗子,是否应该受到惩罚,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


如果公众对“反向诈骗”的对错不清楚,那么用另一个词来理解可能更方便——“黑吃黑”。


“黑吃黑”一般是指以非法手段侵吞、盗窃甚至抢劫犯罪分子的非法收入。很明显,诈骗和盗窃不会因为诈骗和盗窃的对象而成为犯罪分子,但它们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黑吃黑”不是犯罪构成的“阻力要素”。


我国刑法、治安处罚法等。,保护最基本的公共秩序。一般来说,没有人能偷、抢、骗,包括犯罪分子本身。换句话说,偷、抢、骗犯罪分子也是违法的。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犯罪链条长、涉及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犯罪现象,需要纳入国家法律的评价,法律永远不会承认“黑吃黑”。


电子诈骗中的“黑吃黑”本质上是对上游犯罪受害者财产的非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周某和袁某似乎充满了骄傲,反过来骗了电子诈骗分子的钱,但这笔钱原本是赃款。从根本上说,它仍然是上游受害者的血汗钱。


然后,有人可能会问,反向诈骗是否是受害者对电子诈骗分子的正当防卫?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实施的非法侵权,所以非法侵权应该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的特点。


电子诈骗虽然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并不具有上述攻击性。用法学家的例子来说,贪污犯罪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为贪污犯罪没有直接的攻击性。同样,我们也不能对电子诈骗进行如此正当的防御。


说1000,说10000,受害者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报复”骗子。任何国家法治的起点都是制止同态复仇,禁止私刑处罚,而是国家机器垄断刑事调查权和刑事处罚权。


回到案件本身,如果诈骗者是合法的,盗窃者是合法的,抢劫者是合法的,那就是一个以恶制恶的活生生的“水泊梁山世界”。惩罚电信诈骗,不能用电信诈骗,否则会越过法律界限。


当然,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情况,两方也要从宽处理,不能超越法律界限的报复,相当于普通的电信诈骗。


撰稿 / 克鲜(记者)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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