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租售房屋成为“凶宅”掉价,房东赶走了晚期癌症租户。

2024-09-11

最近,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因为租房后被房东发现患有晚期癌症,她和丈夫面临着7天内必须搬出去的情况,因为房东单方面宣布终止合同,强制交房。


房东张先生说,租客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如果癌症患者死在他租的房子里,房子就会被认定为“鬼屋”,从而导致市场价值的贬损。合同可以单方面终止,因为租客表示“有权拒绝所有在家看房的行为”,触发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规定。


租户门外张贴的“解约通知”


房东领人看房时发现租户患癌症。


张女士是一名癌症患者。今年8月12日,为了方便治疗,丈夫杨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离医院几公里的老山周围短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租赁期限为今年11月11日。


因为房子是挂牌出售的,房东以低于市场价的5500元/月出租,条件是要求租客配合看房。租房时,双方约定“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出售房屋,乙方违反此约定”可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并写入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和丈夫搬进了房间。那段时间,一直有中介带买家上门看房。直到8月底,当房东张先生带人上门看房时,他发现了一些“情况”。


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租客杨先生与他签订合同时,他说这对夫妇住在那里,但他没有看到他的妻子。后来看房的时候,偶然发现妻子的头发都没了。


“因为我的家人也有过这种情况。”张先生说,他的亲戚也因为癌症住院了,看到这种情况引起了警惕。于是他独立叫出杨先生,询问他妻子的情况。


张先生说,那时杨先生也很真诚,告诉他夫人得了癌症。


得知张女士的病情后,张先生说,他担心张女士可能会死在房子里,把房子变成“鬼屋”,进而影响销售,并提出希望租客尽快搬出去。


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中介告诉我,即使房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鬼屋”,客户普遍禁止这种房产,房价可能会下跌50万到100万。”此外,他还担心,如果癌症患者的病情发展到不可控的时期,可能会出现极端行为,进一步加重房地产风险。


聊天记录显示,张先生还建议租客不要提前搬走,但前提是杨和王夫妇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协议是,如果租客出租的房子实际上成为民间协议的“杀人屋”,租客应该支付因此导致房地产价值暴跌的损失。


记者注意到,在房东一方拟定的“租房补充协议”中,乙方在签订原合同时,故意隐瞒共同居民患有晚期癌症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张女士说,她租房子的时候,丈夫确实没有提到她的身体状况,但这不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不需要租客主动告知。


上述补充协议还提到,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间,乙方和共同居民的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癌症恶化导致的突然死亡或乙方和共同居民使用其他极端方式导致的个人非自然死亡等。),导致房屋在买卖市场的价值明显下降,乙方和乙方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居民的直系亲属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月2日晚,房东张先生向杨先生发出了补充协议。在那天晚上的交流中,张先生还告诉杨先生,当顾客来看房子时,请提醒他的妻子戴帽子。“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对于购房者来说,还是有一些禁忌的。请理解。”


9月3日上午,杨先生回答说:“我和我的爱人仔细考虑了你昨天的意见。既然我们的生活给你带来了麻烦,你也希望我们尽快搬出去,所以我们现在应该在十天内找到一个房间搬出去。补充协议可以按照昨天约定的正常签订。”


从那以后,张先生回答说:“如果你能在10天内搬出去,这个协议就不用签了。我相信10天内不会发生任何极端事件。然后我们将在9月13日达成君子协议。谢谢你帮我考虑一下……”


杨先生告诉房东,他必须在13号之前搬出去。在此之前,请不要再提到鬼屋、意外、死亡、恶化、癌症这些词,因为它们已经对妻子造成了伤害。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和丈夫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给房东造成任何损失,拒绝签署补充协议。


违约金赔偿及配合看房发生矛盾


张女士说,面对房东的态度,她和丈夫可以提前搬走,但房东需要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但房东只同意退还剩余日期租金和押金,拒绝支付违约金。


房东张先生拒绝了。他告诉记者,张女士和他的妻子已经一个月没有住了。如果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再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就意味着他们在这段时间里住的房子都是“白嫖”。


与此同时,张先生表示,由于租客回复缓慢,特别是杨先生在沟通中告诉他“有权拒绝所有在家看房的行为”,他触发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规定。


此外,张先生还提出,对方已同意在9月13日前搬走,随后又反悔,态度的改变使他感到无缘无故。


房东和租户的聊天记录截图


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9月3日下午,杨先生说:“我态度的变化在于你的行为对我爱人的持续伤害...如果我们不想把事情说清楚,我们有权在我们搬走之前拒绝所有在家看房的行为。”


张先生回答说:“如果你出轨了,我会正式通知你,明天我就去交房。”


9月4日,房东张先生通过微信向张女士夫妇发出“解约通知”,宣布单方面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房屋。给租客7天搬家过渡期,限9月11日前搬出。


对此,王女士告诉记者,房东一开始指责他们隐瞒自己的病情,声称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在明确告知房东租房时未告知病情不构成违约后,房东不再以“隐瞒病情”为理由,而是以“不配合看房”为由指责租客违约。


张女士还指出,这对夫妇一直积极配合看房,有时甚至同意中午来看房。记者注意到,张女士向房东发送了夫妻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她作为租客一直配合看房。


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杨先生也抱怨频繁看房,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在与房东的交流中,张女士写道:“租房日期从8月9日到9月4日,我们配合看房13次左右,不配合看房0次。”


房东张先生回答说,签合同的前提是配合看房,不管有什么矛盾,都不能成为拒绝看房的理由。“你已经用非常明确的话来表达你拒绝所有的看房行为,这与之前大家配合看房没有任何关系。”


租客是否真的拒绝看房?张先生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只是说对方在表达“拒绝看房”这句话的时候,已经触发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照片,上述“解约通知”已于9月4日11时许贴在她租住的房屋大门外。其中,收到此通知后,请乙方在2024年9月11日前搬出甲方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到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状态。甲方退还乙方尚未居住的2个月房屋租金。如果乙方在9月11日前搬出,可以得到甲方的理解,不扣除房屋押金。如果乙方拒绝配合搬出,迫使甲方采取强制措施,甲方将根据违约条款扣除房屋押金。


张先生说,他是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付行动,届时将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防止肢体冲突。


另一方面,张女士表示,自己和丈夫合法租房,如果房东单方面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只说“有权拒绝看房”不能认定违约。


对于此次事件,北京新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师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患者在租房时需要告知自己患病的死亡风险,并对死亡风险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隐瞒病情不会导致合同终止。


魏俊玲指出,这起事件中的租客表示“有权拒绝”,并没有直接表示拒绝。如果租客目前没有实际拒绝买家上门看房,合同还没有到达消除的地步。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兴认为,房地产租赁关系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最重要的是看合同如何约定。就这一事件而言,双方同意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出售房屋。房东认为租客已经表示“拒绝看房”,并终止了合同,因此有必要列出具体的证据,如拒绝开门。假如租客只是说了一句“有权拒绝看房”,可实际上还是招待看房,房东不能因此认定其违约。


徐永兴指出,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承租人的身体状况,房东应以“隐瞒病情”为由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房屋内有人死亡不正常,确实会影响房屋的租赁或出售价格,这是一种客观的市场现象。假如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向房东说明同居者是癌症晚期病人,房东很可能不会把租金交给房客。因此,如果这一事件进入诉讼阶段,租客故意隐瞒其病情的极端情况也有一定的过错,法官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缓解房东的违约责任。


魏俊玲指出,“鬼屋”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人通常指的是房子里发生了非正常的死亡。在具体的司法判例中,合同能否因“鬼屋”而解除,也要看具体情况。


(原标题:“发现租户患晚期癌症后担心房屋成为“凶宅”掉价,房东下“逐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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