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去世后,爷爷隐瞒孩子把房子过户给孙子,可以吗?

2024-08-29

孙子一分钱也没花


仅仅靠爷爷的宠爱就能得到房子。


那是一笔未付的房地产买卖。


或者是无形的财产转移?


如何保证他人的继承权?



爷爷孙子瞒着家人过户房屋。


合同是否有效


作为夫妻,王某和李某共同抚养了两个女儿(王甲和王乙,系化名)和两个儿子(王丙和王丁,系化名)。王小丙(化名)是王某的孙子,是王丙的儿子。1993年11月,王某与其单位签订了优惠销售共有住房合同,通过购买获得了A社区一套房子的所有权。该房屋是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后,李某于2016年3月去世,但没有留下遗书。


2017年11月,王某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未告知其他继承人,将A小区的房屋出售给王小丙。房屋总成交价30万元,约定王小丙于2017年11月向王某支付房款30万元。王小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王小丙并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30万元对价。


得知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王甲、王乙、王丁)觉得涉案房屋是财产,王某和王小丙无权私自处罚。王小丙知道房子已经继承了,他知道三原告(王甲、王乙、王丁)有继承房子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和王小丙通过名为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转让给王小丙,这显然损害了三原告的权益,因此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审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私自处分财产,其行为无效。与此同时,王某和王小丙擅自过户了五人共同的房屋,损害了三原告的继承权,两人通过买卖的方式掩盖了赠与。


而且,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知道涉案房屋属于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可见他并不善意,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利益。王小丙没有支付房屋对价,他的财产权既不善意也不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需要。


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王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他唯一的孙子,符合中国传统观念和价值观,违反相关规定,依法拒绝采纳。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过一审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遗产分割前的财产是共有的,


未经许可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本案涉及的房屋是财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财产共享。除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所有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为配偶所有,其他财产为继承人所有。


共有人共同拥有共有的房地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权利和责任。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无效。


但是,如果第三方善意有偿获得该财产,则应维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确定是否善意,应综合考虑转让时相对人是否知道自己是否无权处分,是否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等因素。



原来的标题:“奶奶死后,爷爷隐瞒孩子把房子过户给孙子,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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