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检察日报》刊登了报道截图
不久前,李某获得了部分赔偿,自愿签署了息息访保证书。近14年来,这一行政纠纷也得到了实质性的解决。
在河北省某县某村,李某的户籍登记为家庭户,其父亲为户主。一九八八年,她与外国男子李某某登记结婚,但是户籍没有迁移,她自己也一直住在这个村子里。1998年,村里进行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当时村民会议通过的土地分配方案规定“无论已婚女性户籍是否在本村,都不享受土地分配(包括子女)”。根据这一计划,一个村委会收回了李某名下的承包地。
2010年,该村征地拆迁,李某因无承包地无法获得补偿。李某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情况,一直没有得到处理。李某于2021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某村委会损害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承包,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决不立案。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时,李某没有得到支持。李某于2023年5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管。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1998年村民会议通过的土地分配方案中,结婚女性的决定明显不符合“基于当时当地注册农业人口”的土地承包分配政策,侵犯了结婚女性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发现,该村土地早已征收,启动新一轮诉讼修改原土地分配方案已无实际意义。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决定进行实质性的行政纠纷解决。二级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多次走访某镇政府和村委会,召开座谈会讨论解决方案,经过多次协调,最终为李获得部分赔偿。
受理此案后,检察机关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解决某镇政府履行职责不当的问题,建议加强对农村结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决定损害村民人身、资产、民主权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委会,应当及时责令改正,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某镇政府采用检察建议,表示将更好地落实各项国家政策,妥善处理群众诉求,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作家:肖俊林
编辑:贡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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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检察日报》出嫁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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