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识别和应对“非典型”家庭暴力u200b?

2024-08-05

如何准确识别和应对“非典型”家庭暴力?


——案件审理观察来自北京一中院。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王欣


自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已有八年历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发现,在家庭事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暴力大多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暴力,与法律保护的范围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家庭暴力与许多因素有关,如个人经历、家庭教育、思想意识、心理健康等,直接导致其呈现形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准确预防“暴力”,很有必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非典型方法。


“自残”型家庭暴力


王某(女)和李某是夫妻关系。由于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在王某办公室亲自喝农药等方式威胁,王某多次报警未能协商。为了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的自残行为会使申请人感到紧张和恐惧,这是一种精神损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程序。判决:一是禁止被申请人李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第二,禁止被申请人李骚扰、跟踪和威胁申请人王某。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法官表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精神暴力包括忽视、威胁、恐吓、侮辱等,主要通过心理控制、言语侮辱、忽视或独立等方式伤害对方。在这种情况下,施暴者间接以自残的方式给受害者带来恐慌,从而最终达到控制受害者的目的,属于精神暴力。这类“自伤自残”型家庭暴力更加隐秘,更需要我们敏锐的观察和帮助。


“死缠烂打”型家暴


林某(女)和赵某原本是夫妻,后来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此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定位跟踪、窃听设备、破坏门锁和开关、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方式骚扰林某。,这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威胁了林某的人身安全。林某多次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绝改正。林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法院认为,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禁止纠缠和骚扰妇女。如果妇女遭受上述损害或面临上述损害的现实风险,她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符合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程序。判决:被申请人赵某严禁殴打、骚扰、跟踪和触摸申请人林某。


法官解释说,人们通常认为离婚后家庭暴力自然会暂停。然而,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施暴者心中控制受害者的需要。一般而言,这一欲望不仅不会因离婚而消失,而且会因受害者提出离婚请求而受到刺激。所以,一旦受害者提出离婚,施暴者通常会先采取哀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利用孩子等方式留住受害者。若哀求无效, 施暴者往往会借助暴力或者实施更严重的暴力手段来达到控制目的,从而导致“分手暴力”。夫妻分居或离婚后,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因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将因家庭暴力而向离婚后群体扩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以恋爱、交友为由,更好地防范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非法行为。


家庭暴力的“宣扬隐私”


罗某(女)和陈某是夫妻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林某以公开罗某隐私为威胁,不离婚。被罗某拒绝后,林某随后找到了罗某单位的两位主要领导,披露了罗某之前在家中提到的隐私内容,严重破坏了罗某的正常工作环境和社会基础,造成精神损害,想基于羞耻和愤怒离职。与此同时,罗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法院认为,林某前往罗某单位宣传隐私内容,上述事实的传播和评价是女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信息。男方公开女方隐私信息,侵犯其隐私。属于《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传播妇女隐私的行为,符合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程序。判决:禁止申请人林某传播申请人罗某的隐私。


与普通夫妻纠纷不同,法官表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殴打方有通过暴力伤害实现目标的主观意图,不同程度地导致受害者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者因恐惧而屈服于殴打方的想法。公开受害者隐私,严重侵犯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是一种影响范围广、损害水平更深、消除困难的精神暴力形式。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妇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争夺儿童”型家庭暴力


蔡某与唐某(女)离婚纠纷最终被判结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抚养,但蔡某仍拒绝执行,经过多次强制执行无果。经过法庭、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某将蔡某某交给唐某。因为和妈妈分开几天,蔡某某极度没有安全感,开始接受长期的心理治疗。次月,蔡某到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唐某未予许可,因此双方产生矛盾。蔡某某无视蔡某某的哭喊劝说,殴打唐某,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由于这次争夺,蔡某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了保护蔡某某的人身安全免受威胁,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蔡某某经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直接抚养。看望蔡某某时,蔡某某用暴力手段争夺蔡某某,并在蔡某某面前殴打母亲唐某,对蔡某某的身心造成伤害,属于家庭暴力。因此,依法判决:一是禁止被申请人蔡某某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二是禁止被申请人蔡某某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活动。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的一定范围内。


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法官表示,殴打方一般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殴打者有家庭暴力,证明他们无法理性客观地处理亲密关系者之间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因此,如果父母一方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无论是否殴打未成年子女,如果没有其他情况,一般认为殴打方不应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也说明了对婚姻家庭中殴打方给予法律否定性评价的立场。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不得以争夺、隐瞒等形式争夺抚养权。为了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公安部门、妇联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结束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不仅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支持受害者、惩罚施暴者、提供更多教育和意识的社会环境,还需要每个人都提高防范“暴力”的意识和能力,睁大眼睛,拒绝任何方式的家庭暴力,让每个家庭都回归温暖、和谐和安全。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中华全国妇联网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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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晋姐学法”如何准确识别和应对“非典型”家暴u20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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