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厦门一房主要是提前解除合同,只是因为租客...
房屋租期还没有到
房主在发现租客养猫后,
要求在7天内处理
不然租户就会被赶走
这合理吗?
近日
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
2015年3月,小赵租了一套张女士的房子,租期从2015年3月开始到2020年3月,并签订了租赁合同。2016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期延长至2029年12月,并提高租金。
张女士于2022年3月来到出租屋,发现房子外院含有养猫。第二天,张女士在微信上告诉小李:
“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从我的房子里乱建,养了那么多猫,到处都是。请在七天内清除所有这些猫,否则我会终止合同,收回房子!”
王女士说,小赵一直无动于衷,仍然养猫。一怒之下,她向海沧法院起诉小赵,要求提前结束租赁合同,小李搬出房屋。
法院认为
此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实施后
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适用的规定
张女士与小赵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这是双方真正的意思表达
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
张女士说,小李在租房里养猫,改变了房子的用途,构成了根本违约,然后主张解除合同。综合查明事实,小李在租房期间在小院子里养猫,从现场图片来看比较整洁,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损害,也没有影响房子的居住用途。张女士租房时,没有对养猫行为做出特别的禁止约定。
根据上述原因,张女士主张终止合同。
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保持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一般而言,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品。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当事人可以协商后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合同没有达成特别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需要根据合同的目的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即根据相对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从而达到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未约定或者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特点使用。”
原标题:“判决!厦门一位房东要提前解除合同,只是因为租客...》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