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华 杨江楠|探讨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检察方法?

2024-08-01

原创 周少华 杨江楠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为了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四检合一”综合履行职责,检察机关需要探索这种模式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路径。“四检合一”的知识产权方式,是一种符合知识产权内在特征,能充分发挥检察履职优势的检察方式。要实施知识产权综合履行,需要提高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水平,深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集中办案机制,加强行刑、刑民衔接,促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中的综合履行。为了有效保障综合履行职责的实施,突破现代化发展下推动知识产权“四检合一”的诸多障碍,还需要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新业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数字平台,培养高素质的检察人才,拓宽国际视野。


引言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优化经营环境、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系。随着新时期的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知识产权案件的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具有产业化、信息化、系统化的特点。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情况逐渐增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围绕知识产权案件复杂化的实际需要,在深入践行“检察一体化”内涵要旨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试点改革工作。目前,该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如检察机关整体综合履职能力不足、检察管辖权不集中、刑民银行衔接制度需要完善、公益诉讼履职缺口等。该模式在机制方面进一步探索,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行职责的内在逻辑


(一)


符合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特征


知识产权本身的内在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检察必须形成综合、系统、整体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四检合一”的综合履行。


第一,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对象不是有形的物质,所以权利人不能占有和宣传知识产权的对象,需要法律确定权利的所有权并加以保护。这自然使得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犯,权利人难以自力更生,因此必须引入公法的补充保护。与此同时,这种非物质的无形性也给法律的保护和认定带来了困难。一方面,很难在立法中给出统一明确的金额认定标准,案件的性质和损失价值需要根据具体案例事实、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特定知识产权类型的特点来决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损失容易扩散,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要及时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综合刑民银行的力量。


第二,私利与公益共存。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有的,但又具有公益的特点。出于促进知识传播和社会进步的目的,法律对大多数知识产权作为私有权的独家性和唯一性进行了条件和时间限制,创造了知识产权的公益属性。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私利与公益的交织往往会导致刑事、民事、行政保护的交叉竞争。知识产权制度始终围绕保护创造者私权和促进知识传播的二元目标,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基础上,寻找个人得失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考虑保护社会管理秩序和集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公权力充分保护权利人的个人合法权益。法律实践证明,一体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符合知识产权公私复合属性的内在要求。


(二)


以充分发挥检察履职优势为导向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日益复杂化,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全面履行职责,是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更好地发挥职能优势的现实要求。


第一,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技术优势。立法上,知识产权多以罪量元素为犯罪标准。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公安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初期通常对案件金额判断不准确,标准不统一,导致相关案件刑事、民事、行政界限不清。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不仅对刑事犯罪标准有了更好的了解,而且可以充分利用专家的帮助,从专业的角度,科学地确定知识产权抽象权益的具体商业价值和犯罪金额,从而确定犯罪边界。促进全面履行职责,使检察机关能够提前介入办案阶段,与其他部门顺利沟通,有利于准确判断民事、行政、刑事的界限,进而明确行政单位或公安部门办案方向,提出证据侦察、保全建议,引导下一步工作的实施。


第二,检察机关具有职能优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民事诉讼,辅以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是主要原因,有许多缓刑和罚款。与审判机关的中央裁判相比,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履行职责来充分发挥能动性。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监督,在轻罪治理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便利性。促进综合履行职责,可以将检察机关的这些优势扩展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各个方面。各种检察职能协调互补,协调联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性和便利性。


二是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行职责的实践路径


(一)


提高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水平


对于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的交叉,包括作权和邻接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检察服务有不同的需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精细化、系统化、高效化办案。例如,商业秘密的秘密促使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都是疑难复杂的,难以处理。这样就要求检察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素质,在调查过程中采取更详细的调查措施。对于商标侵权案件,需要确定合理的计算标准,对损失金额进行精细计算。在线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阶段,加强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指导和法律监督。总体而言,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履行,必须建立在提高检察机关整体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


组织系统化


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设立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素质的检察人员,进行专门的司法保护,从而聚集优质资源,增强检察服务的供给能力。第一,系统化机构能更有效地集中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总结类案件检察经验,以实践经验健全反馈类案件检察规则。第二,系统化机构可作为知识产权行刑、刑民衔接的主要机构,确保检察机关与其它机构之间的顺利连接。最终,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可以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审查、法律监督、当事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特殊性,充分发挥检察履行职能的动力,探索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创新路径。


系统化2.系统化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行制度,明确具体规则。在行政和民事方面完善衔接制度,以完善的规则畅通行刑和刑民衔接渠道;细化检察机关如何在刑事和民用银行交叉案件中充分履行职责的规则,加强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在将刑事标准引入民事和行政办案过程中,尽量统一认定交叉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审查处理证据等司法规则,从而提高整体办案标准。另外,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体系。在通过系统设置引入专门辅助人员的同时,由专业检察人员负责案件的基本技术问题,填补检察人员在常见问题上的技术缺点。例如,建立技术调查人员制度,技术调查人员应查明复杂的知识产权技术事实,并明确规定其权限范围和技术鉴定标准,以保证技术调查报告的公平性、准确性和专业性,同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


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深化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办案


完善跨地区合作机制


另一方面,由于因特网的传播,部分侵权假冒知识产权案件在地域上具有跨地域、广泛、复杂的特点。另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分散,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水平不均衡。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跨地区案件办理合作,细化跨地区案件通报、线索联查、执法协调等具体措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王某中等七人侵权案为例,检察机关依托知识产权保护长三角一体化合作机制,对涉案电商平台进行跨区域治理,推动行业治理。


促进集中管辖


检察机关可以整合诉讼资源,提高系统化办案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集中管辖,适应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审判法院,对一定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进行统一审理,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水平。与法院审判机制改革相比,检察机关专业化改革缓慢。应尽快推进专门管辖知识产权的检察院或特定检察院集中管辖的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具体的集中管辖规则,设立系统的办案团队,实现专门系统的集中管辖,使检察员能够跟上法院诉讼的步伐。


三是进行“一案四查”


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检察机制最为完善,刑事检察案件占绝对多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推进知识产权“四大检察”职责,全面协调均衡发展格局,形成知识产权检察各种职责的集聚,成为知识产权检察优质发展的重中之重。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的均衡发展,要求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是否涉及违法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进行“一案四查”,完善相关线索移送机制。针对民行检察不足,检察机关还需同步审查公安部门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接收的违法犯罪线索,履行相应的检察监督职责。


(三)


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行政衔接工作


检察机关在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时,要突破单个部门之间的衔接,集中系统地衔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明确日常联络机制


通过组织建立行政、刑事衔接工作组,加强与行政单位的相互沟通,逐步统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标准。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行政立法相对详细。新型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地理标志、商号、域名等对象均有独立的行政规章或部门规章。检察机关可以就行政法相关专业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征求意见。为了提高办案质量,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追诉标准、证据保全等方面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建议。


完善线索和案件移送机制


行刑线索和案件移送机制不仅包括行政单位向刑事司法机关传递线索和案件移送,还包括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单位的反向衔接。对经公安调查后撤案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反向移送的过程尚不清楚。检察机关应当在线索和案件移送过程中加强其监督功能。现行行政单位案件移送主要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效果有待提高。


遏制“以罚代刑”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罚代刑的问题更为突出,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重叠。近年来,“两法衔接”的含义逐渐突破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传统范畴,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都需要与行政执法衔接协调。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受443起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案件,同比增长38%。两法衔接机制扩大到行政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干预行政执法,避免行政单位“以罚代刑”,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对于知识产权复合诉讼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可以召开三方联席会议,以同步协调为目标,而不是以刑为先或行为为先。


(四)


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一体化保护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比较突出。为全面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推进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经验和民事审判思维能更好地应对知识产权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防止刑事、民事评价不同的分歧。检察机关除了完善刑事、民事相关线索移送机制,实现民事监督与刑事调查相结合外,还应当吸收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民事经验。


充分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同时通知权利人相关权利,听取权利人的专业意见,引导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利用当事人和解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制度,促进赃物退还和赔偿,最大限度地追回权利人的损失,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运用维权援助机制,通过民事诉讼引导和支持权利人自身维权。


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依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同步通知知识产权刑事受害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一体化保护。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的应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为权利人节省维权费用。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使得实现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再完全分离。原告与公诉人在利益上形成相对一致,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得到受害者的支持和帮助。


避免“以刑代民”


在当前先刑后民的大框架下,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刑法谦虚原则、刑法原则等基本原则的重要指导意义,协调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与民事和行政保护相比,刑事保护具有补充性和最终方式性。在推进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工作中,检察机关本身要严格把握犯罪标准,避免和纠正刑事方法的过度适用,防止使用刑事优先规则过度干扰民事纠纷。


(五)


聚焦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中的综合检察职能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多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知识产权等领域公益诉讼较少。通过探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综合履行机制,可以从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我们正在探索检察公益诉讼的一体化方式,统一处理涉及公益诉讼的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方式是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的典型方式。综合公益诉讼方式已逐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还应探索类似的综合公益诉讼方式,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处理保护体系。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渠道来源


首先,目前检察机关主动履行职责,发现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线索。检察机关可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相关宣传指导力度,搭建线上线下线索举报平台,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其次,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线索发现方面综合履行职责的能动性,通过类案检索、法律监督、检察建议等多种履行职责的方式,发现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率。以广州市指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迅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的抗诉案件为例。当事人申请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后,广东省检察院主动搜索类案,发现恶意注册、囤积商标、批量维权等恶意诉讼行为,对相关案件进行抗诉,实现“案件处理-类案监督-诉源处理”路径。相应地,如果通过提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来协助民事主体维权,对此类批量恶意诉讼的行为,可以减少不同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负担,提高办案效率,将推动综合公益诉讼的综合履行理念融入实际检察工作。


内部协作与外部联动共同作用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切入点,通过促进内部合作和外部联动的共同作用,弥补民事自力更生在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中难以维权、行政执法机关缺乏保护的差距,促进民事和行政综合检察职能的使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行职责的优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构建多重保护路径。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监管,实现了督促行政单位在诉前履行职责和纠正错误的优先目标;充分发挥统一履行职责的优势,积极与多个相关部门讨论,促进地方立法,促进协同治理,形成从根本上保护知识产权和公益的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召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咨询相关行业专家,引进外部力量监管,有效构成多维公益诉讼保护路径。检察机关不仅维护了案件的知识产权公益,而且促进了案件背后的制度缺口问题的解决。


第三,保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行职责的措施


(一)


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新业态


在现代化发展中,出现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业态,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不断提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出现了专利纠纷,如计算机技术和生物基因技术。知识产权主体的确定问题也更加复杂,通过合作、委托等非常规方式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日益增多,权利归属存在新的争议。侵权者利用技术手段使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加隐蔽,范围更广。新领域的新业态仍然存在许多立法空缺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在推进全面履职的过程中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建立刑事民间银行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实践经验反馈立法过程,为新时代科技进步和公司发展提供法律保护。


(二)


利用信息共享数字平台


信息共享是扩大刑事衔接、刑民合一和公益诉讼线索来源的关键。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为检察机关和其他部门提供快速高效的案件运作、信息交流和问题咨询渠道。利用信息共享的数字平台,检察机关可以从案件监管扩展到案件监管,从案件分析发展到趋势分析,打破知识产权案件“四检合一”的堡垒,实现线索交流、跨案监管、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衔接顺畅。在信息共享平台的实际运行中,缺乏监督力量,存在信息输入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统一信息共享标准,探索相关制约监督制度。


(三)


培养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检察队伍


“四检合一”知识产权综合履行要求检察队系统化、全面化、系统化。面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等不同工作需求,检察机关需要完善复合型优秀人才培养机制,分类实施政策,进行多渠道、多项目的目的性培养;培养人才,办案过程中培养人才。积极开展交流经验,选拔优秀人员参加交流会议,论坛讨论。建设知识产权专业检察队伍,可以借鉴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推广类似“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技术调查官 复合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团队工作模式,专家辅助人。形成专业技术辅助人员的人才库,如技术调查员、专家辅助人员等,促进跨地区人才库共建共享。


(四)


拓宽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视野


检察机关应关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进最新国际条约和协议,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在申请种业、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电子商务等新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实施和创新。国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执行不到位,海关和商务行政单位的知识产权执法部分甚至全部缺失。检察机关应当对进出口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情况进行监管,接受海关和商务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同打击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检察官办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专业素质,熟悉涉外法律,丰富知识储备。与司法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开展诉源治理,为企业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经营环境,全面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


依托知识产权“四检合一”的综合履行机制,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体系的治理和综合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全方位、多维度建设。但实践推进“四检合一”方式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行刑衔接、刑民结合、公益诉讼整合等抽象关键环节形成了相对完善统一的制度理论。然而,许多具体的困难问题,如如何明确证据审查和移交规则、如何调整先刑后民的缺点以及如何统一案件处理规模等,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处理。检察机关仍然需要根据各地情况灵活调整实施措施,逐步解决重点难点,扩大适用范围。


原题:周少华 杨江楠|对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检察方法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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