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刚开始新工作十天,却要赔偿公司12万!
最近,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生效了。S女性向曾经工作的K公司支付了12.87万元。当这笔赔偿发生时,S女性只在K公司工作了10天,但她们还没有拿到工资,但她们必须给公司12万元。原因,请看案例:
01
小型企业想要大发展
雇佣主管来管理财务
K公司是一家小微科技公司。随着公司的发展,他们逐渐意识到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完善,所以他们想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一名经验丰富的财务主管来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帮助公司健康成长。
招聘信息发布后不久,K公司就收到了S女士的简历。简历显示:S女性毕业于211大学会计专业,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从2009年到2021年,S女性分别在三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从事出纳、会计等财务工作,并担任过其他公司的财务主管。
K公司被S女士的文凭和工作经验所吸引。她认为S女士的简历与她公司要招聘的财务经理的职位高度匹配,于是通知S女士参加面试。之后,S女士成功通过了面试,加入了K公司担任财务主管。
K公司没有设立出纳职位,S女性入职后,K公司安排S女性兼任出纳。
02
九天入职没有规范
十日陷阱悄然出现
S女性入职K公司前9天,主要负责会计、纳税申报、财务报告制作、对外支付等日常工作,但没有为K公司制定任何财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在日常工作中,S女士与同事沟通使用的社交软件是微信,通过钉钉系统审批对外支付申请。
S女性入职第10天,K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收到一封自称是K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要求他们整理公司的最新成员名单。名单应注明员工的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名单应发送至“骆某”的上述邮件地址。
收到上面的电子邮件后,人力资源主管感到非常困惑,因为这个电子邮件是一个离职员工的电子邮件。员工辞职后,人力资源主管只用这封电子邮件接收简历,而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某并不知道。稍有犹豫之后,人力资源主管还是用自己的电子邮件将最新的成员名单发送到“骆某”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上述电子邮件后,人力资源负责人向骆某发送了一条微信,告诉他发送上述电子邮件给骆某的情况,但骆某没有回复上述微信。
然而,不久之后,人力资源主管使用的上述电子邮件收到了来自“骆某”的第二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要求人力资源主管立即联系财务主管S女性,要求S女性添加一个QQ群。骆某和林某(K公司的一些业务负责人)有工作安排。人力资源主管在收到上述电子邮件后,立即通过微信联系S女性,并将第二封电子邮件的内容告知S女性。S女性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即加入了指定的QQ群。
03
骗术虽然巧妙但不正常
疏忽大意终于上当了
加入指定QQ群后,S女性发现只有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某”和某业务负责人“林某”在QQ群中与合同签订、押金退还等工作进行了沟通。
S女加入QQ群后,“骆某”随后在QQ群中@S女:“是吗,收到回复”。女人:“我在那里”。“骆某”:"你现在可以查一下公司账户截止到今天可用的资金,查一下截图发到这里给我"。之后,S女子在群里发了一张K公司余额的截图。在收到上述截图后,“骆某”继续在QQ群中@S女:“你准备好了,等着安排一笔85.8万元的退款给罗总”。此外,“林某”还在QQ群中发送了一个名为罗某的账户和开户银行的信息,称“这是罗总那边给出的退款信息”。
骆某的办公室就在S女士的办公室对面,林某的办公室就在S女士的办公室周围。S女士没有要求骆某或林某亲自核对相应情况,也没有通过微信和电话向两人核实相应情况。不仅如此,S女性还立即操作转账工作,从K公司账户向指定账户转账85.8万元,并将转账截图发送到QQ群,而不是按照K公司之前的对外支付钉钉系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上述操作完成后,S女性瞬间被移出QQ聊天群。
在这一点上,S女性突然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
04
被骗的巨款无法追回
财务主管被要求赔偿
意识到自己被骗后,S女子立即向K公司汇报了情况,并于当日持K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核实,公安部门作出立案决定,对S女性被骗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事件发生两年后,上述案件仍未被破获,K公司被诈骗的巨款85.8万元未被追回。
在这种情况下,K公司和S女性就后者遭受欺诈的责任负担提出了争议。K公司认为,作为一名拥有10年以上财务经验的专业人士,S女性未能履行财务主管的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s女性认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由于K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漏洞,其工作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工作风险和损失。
迫不及待地,K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女性向公司支付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S女士对K公司被骗85.8万元存在重大过失,并裁定S女士向K公司支付12.87万元。S女士和K公司都不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判决,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
05
重大过失责是不可避免的
需要分担高额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赔偿。在这种情况下,S女士在加入K公司之前有10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加入K公司后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因此,从财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工作职责和风险防范能力来看,S女性应高于K公司的普通会计人员和其他员工,对电信诈骗等财务工作风险也应具有更高的警惕性和注意义务。在上述情况下,S女性在加入K公司后没有及时为K公司制定标准化的财务体系,在此前从未使用QQ软件进行沟通和工作事项的情况下,在涉案QQ群中按照相应人员的要求进行查询和上传K公司的余额信息,并将K公司的高额资金转出,而不进一步核实情况,不履行通常的钉钉系统审批流程。在这个过程中,S女性没有履行会计人员必要、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及工作职责。她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已经达到了重大过错的程度,所以S女性应该向K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认定S女性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酌情判决S女性向K公司支付12.87万元,充分考虑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S女士的过错程度和收入水平、K公司财务岗位设置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s女性拒绝接受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并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劳动者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工作失职,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但从劳动关系的独特性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来看,如果劳动者只有轻微或一般的过错才会发生相应的损失,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损失应视为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风险。如果工人对相应的损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公司有权要求工人按照工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会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水平、收入水平和过错造成的损害水平,以及用人公司是否采取预防措施(如制度建设、流程规范、岗位教育培训)来预防或避免损害。、随后对亏损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完善、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因劳动者履行职责而造成的损失。建议用人公司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和规范建设,从内部做起,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增强规范意识,做好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增强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促进劳动者规范履行职责,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互利、互利、共赢。
投稿:大兴法院
题目:“什么?刚开始新工作十天,却要赔偿公司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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