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借据时没有说明担保人的身份,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李某某因经营需要向郝某某借款,李某某为郝某某出具借据一份,注明“李某某向郝某某借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4日,贷款人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上述贷款。”李某某在借据右下角贷款人处签字憋印,王某在借据左下角签字憋印。贷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郝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李某某、王某某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王某承担担保证责任。在审判过程中,王某辩称与李某某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那天,李某某拿了很多票据让他签名。签名的时候,因为票据很多,几乎都是在同一个位置签的,所以觉得都是一样的票据。他没有仔细检查具体内容,所以直接签了。起诉后,他意识到当时可能签了这张借据。王说他不是担保人,不应该承担未贷款的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他人在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的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不能通过其他事实确定其为担保人,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证据材料,贷款人是李某某,王某某在借据中没有说明担保人的身份,借据内容中也没有表示担保责任。郝某某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某作出还款责任的判决。在一审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在撰写借条时要规范具体情况,尤其是涉及签名人身份的问题,直接涉及还款主体和是否还款。必须明确注明贷款人、担保人、见证人等身份。但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生活经验,写的借条往往不合规。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通常会各持己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法官在此提醒,作为贷款人,签署当事人应注明是担保人还是证人,并明确其身份。签署证人和担保人时,应仔细检查借条中的内容,千万不要在任何空白处随意签署,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条 如果他人在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的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不能通过其他事实确定其为担保人,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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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借条上签字时没有表明保证人的身份,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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