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追尾运营车辆,如何赔偿停运损失?
在与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维修期间不能正常从事经营活动,这部分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怎样补偿?
今日,清水县法院以案释法,为您详细解答。
近日,田某驾驶小型车,沿清水县永清镇丰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府路西21米时,与崔某驾驶的出租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出租车损坏后,被送往4S商店维修。车辆维修时间为10天。双方因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车损失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期间,出租车司机崔某提供了一份维修证明,证明车辆于2024年1月25日开始维修,2月4日完成维修,共10天。田某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同,但对实际维修时间认定8天不予认可。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双方解释了纠纷的维护时间,并结合停止损失的计算方法,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消除对立情绪。最后,双方就停止损失达成一致。田某向崔某支付了4500元的停止损失,案件当场支付。
如何计算停止损失?法庭会认定哪些损失?
1.在计算停车损失时,首先要确定停车时间。一般来说,汽车的停车时间应该根据车辆的实际维护时间来计算。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及时维修、取车,是否存在延误和故意扩大损失。如果维修时间不及时送修,维修后未及时取车,或者维修时间因维修企业原因超过合理维修时间,法院不会支持扩大部分损失。
2.在实际计算停车损失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损坏车辆的运营成本,结合车辆日均运营收入、平均利润等因素,确认损害赔偿标准。运营车辆的收款记录、日均油耗、车辆运营数据、车辆承包运营协议中关于承包费的约定等。可以作为计算车辆运营成本的参考。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追尾运营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