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复员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原创 豫法阳光 豫法阳光
基本案情
王某被告现为退伍军人,2006年入伍,2022年退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存款891283.7元,其中包括被告王某的军人复员费(军人转业费、军人转业住房公积金、军人医疗保险费共计3419.56元)。之后由于夫妻二人婚姻破裂,原告告诉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共计891283.7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经审理,新野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在原告诉求的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的军人复员费为341919.56元,其中46027.63元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余295891.93元应为被告个人财产。因此,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为595391.77 人民币(计算为891283.7元-3419.5619军人复员费用) 原被告共享297695.8895.88.88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46027.63元) 人民币,最后判决双方离婚,原告可以分配资产 297695.88元,被告分为593587.81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297695.88 元 个人部分295891.93元恢复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王某某作为军嫂,在家生了两个孩子,养了两个孩子,照顾了父母,履行了更多的家庭责任,符合实际情况。作为现役军人,被告王某在外保卫祖国,履行了军人的职责。虽然他在服役期间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但他不能认为自己忽视了对孩子的照顾。为了保证家庭生活的需要,他每个月都把自己几乎所有的收入交给原告,保证了原告和孩子的正常生活、育儿和教育需求,履行了作为父亲的应有责任。目前,原告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包括被告军人复员费,作为家务经济补偿,根据不足,无法支持。对被告王某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部分在原告需求中的891283.7元进行了明确认定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案子延伸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可以在离婚时分割,必须区分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已经实际获得。
1.军人退伍前未结婚的,一次性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当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费用,或者因此,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更换的资产也属于婚前军人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资产。
2. 如果士兵在服役期间结婚,士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休,一次性获得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士兵在与配偶离婚时已取得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信息》
3. 如果士兵离婚时没有复员或换工作,士兵的配偶只有对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的期望,士兵不能否认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理由是他们没有实际占用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未来士兵一旦复员或换工作,配偶可以提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士兵离婚后一次性获得的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
现役军人守护中国,职责神圣,不可推卸。维护军人尊重地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大局。退休后军人获得的重要经济保障是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对退休后军人的生活安排和再就业起着重要作用。妥善处理复员费的分割,可以保证退休后军人得到应有的经济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应当考虑军人的服役时间和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兼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力求对军人和配偶双方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确保双方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有机统一。
来 源:新野县法院
标题:“军人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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