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房子里安装摄像头,有没有侵权?
编者按
在私人房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时,通过定位可以调整标题对齐的方式,很容易导致安装人员与被拍摄人员的利益对立。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可归责性可以通过比例原则来判断,并衡量双方的对立利益。如果安装缺乏重要性,或者安装方法不当,采集范围过大,或者没有选择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安装应用措施,上述任何不符合条件的,都可以认定侵权人过多行使民事权利,因为违反了比例原则,在侵权法上存在“过错”。在安装和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拍摄和窥视他人的私人空间或私人活动是侵犯隐私权的表现,未经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根据行为目的、方式、侵权后果、过错程度、受害者先过错等因素,合理选择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李某某诉秦某某隐私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1.根据“必要、成比例、损害最小”的比例原则,可以判断私人房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安装和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如果拍摄和窥视他人的私人空间或私人活动,或者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就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2.确定侵犯隐私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方式、侵权后果、过错程度、受害人先过错等因素,进行平衡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表示:被告于2020年10月11日在家门口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各自向东、向西直射,原告的房屋全部在其监控直射范围内,因此,原告和亲朋好友都会被监控拍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要求法院命令:1。被告拆除安装在其门口的两个监控;2.被告不可恢复地删除了安装在其门口的两个监控录制的视频信息,并销毁了副本;3.被告出具不少于800字的书面道歉,张贴在原被告家附近,张贴期限不少于30天;4.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用5元,900元;5.被告赔偿了原告的生活影响和误工费等4,000元。
被告秦某某辩称:被告已经快90岁了,是一个独居的老人,原告之前有敲门、撬锁、往被告家门口扔烟头等情况。被告担心自己的安全,于是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考虑到邻里和谐,被告愿意改变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删除相关数据。被告不是故意侵犯原告隐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被告是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某街同一排平房的邻居,两栋房子的入口门朝向相同。2020年10月,被告在他居住的XA号房屋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位于入口门上方,另一个位于入口门一侧外墙的空调外机上方。两个摄像头沿着某条街向东向西拍摄。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可以拍摄到原告家XB号房屋入口门前的区域,安装在被告房屋入口门上方的摄像头可以拍摄到某条街上的人员交流情况。
裁判结果
2021年6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沪0115民初25371号民事判决(2021):
首先,被告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了安装在上海浦东新区某镇某某街XA号房屋入口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
二是被告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A号房屋入口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监控摄像设备内相关原告李某某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某街XB号房屋)的视频内容;
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交通费12元,误工费282元,总计294元;
第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一审判决,原告李某某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沪01民终9891号民事判决(202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庭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关于秦某某在其住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损害了李某某的隐私权。原来,被告系并列平房的左右邻居,两个入户门同向朝某某街。被告人在房屋外墙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安装一事未与原告协商,未经原告同意。鉴于两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和录制内容不同,应确定每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
监控摄像头安装在被告房屋入口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其拍摄角度将原告房屋入口门一带置于可视范围内。因此,原告的私人住宅和日常生活被长期记录,隐私权受到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障碍。安装在被告入口门上方的摄像头面向某条街,是居民通行的公共区域。原告在这条街上的行走已经脱离了“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的范围,录制的重点是“场所”,也就是这部电影的公共区域,是一种泛化的图像采集,不是对原告个人的定格拍摄。因此,即使原告的图像出现在录制内容中,也不应认定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其次,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考虑到原被告居住的成排平房没有封闭管理,也没有其他安全措施,被告是日常独居的老年人,确实有安全需求,因此仍然应该是监控摄像头,被告保持合理的数量和合理的位置。所以,被告应将镜头拆除到原告房屋的一个监控摄像头上,另一个监控摄像头可以保留。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监控录像数据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一定程度上是隐私的,因此被告监控摄像头拍摄的关于原告进出情况的图片内容应该删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书面道歉的请求,鉴于原告没有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有很多救济方式,双方结合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不支持本次请求,因为他们是多年的邻里,被告年近90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其交通费用和误工费由被告侵权引起,被告应予赔偿,其他损失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注释
自然人享有保护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但权益的行使有合法的界限。目前,个人经常选择在住宅区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如网络监控摄像头和可视化门铃)进行监控,因为设备采购和安装方便,图像直观清晰,兼顾网络报警功能。然而,这种安装应用往往会损害摄影师的权利。
本案涉及基本法律问题,如个人安全与他人隐私的权利界限、图像采集设备侵犯隐私的行为表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集中展现了隐私保护与私房防盗需求的矛盾,也凸显了法院在案件裁判中对“隐私权”的重要价值进行了深入解释。
(一)图像采集设备安装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可以判断有过错。
在私人房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提高了居民的安全感,为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提供了取证方便。对于居民来说,这是一种促进他们利益的行为。而且对被图像采集设备录制的对方来说,未经其同意,随时被他人收集真实图像的危险,这本质上是一种损害。安装人员和被摄影师之间存在明显的对立利益,一方行使民事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在此前提下,可以选择适用比例原则,判断案件中行为人的可归责性,衡量双方的对立利益。
比例原则的核心价值包括禁止过多,价值平衡。德国警察行政法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当时的比例原则在内容上基本等于重要性原则。一九三一年,《普鲁士警察行政法》深化了重要原则的含义,提出了最小损害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左右。1953年德国《联邦行政执行法》第九条规定,“强制手段应当与其追求的目的成平衡”。传统的“三阶”比例原则形成了重要性原则、适度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概念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干预个人自由和私法自治:这种干涉比较高的利益是必要的;干涉必须适用于实现自己想要的目标;并且这个目的应该通过最缓解的方式来实现。在欧洲扩展到宪法之后,比例原则对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判决产生了重要影响。近年来,比例原则通过理论和司法案例进入民法领域,特别是在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协商行使民事权利的“单方面强制”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比例原则,相应纠正各方利益。
比例原则要求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是必要的,即“目的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一般以行为人的真实安装目的来判断。在具体情况下,应重点分析侵权人是否容易成为侵犯犯罪行为的攻击目标(通常包括独居、老年人、残疾人、明显的家庭财产等。),以及侵权人之前是否受到人身或财产的威胁和侵害。
比例原则要求安装方法、采集范围与安装目的一致,即“成比例”。设备安装位置仅限于行为人的房屋或有专属权的房地产行业,图像信息采集范围应限制以私房为中心的安全保障距离,不得延伸至他人位置。此外,采集到的信息侵权人只能在基于安全保护目的的情况下进行检查,采集到的信息不得泄露、公开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但必须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情况除外。
比例原则要求选择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即“最小损害”要求,实际上也包含了“平衡”要求。如果有多种基本相同效果的措施,个人应选择不影响他人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人权益的做法。目前,法律并不禁止在私人房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但权利是有界限的,行为应符合公序良俗。由于高清分辨率、即时接入网络、后端信息数据的存储和使用不规范,目前的民用图像采集设备具有个人信息泄露的高风险。如果你住在一个管理封闭、治安良好的社区,个人及其家庭没有理由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当安装设备可以拍摄邻居图像时,你应该考虑降低其“安全等级”,使用传统的“猫眼”等措施,以防止损害他人权益。
因此,在私人房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时,如果缺乏重要性,或者安装方法不当,采集范围过大,或者没有选择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安装应用措施,任何不符合条件的,都是违反比例原则的。如果侵权者“过多”行使民事权利,则在侵权要素中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实地走访,法院了解到社区安全措施不足,被告独居年龄较大,邻里存在矛盾,因此确定秦某某有必要安装监控摄像头。然而,由于图像采集的范围太多,秦某某仍然存在一些错误。
(二)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
涉私房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案件属于隐私纠纷。
当前判决中,有关纠纷的立案包括“相邻关系纠纷” "隐私纠纷等等。对于前一种情况,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来源于不动产的权利,强调为了利用其长处,相邻一方应容忍另一方在用水、排水、交通、通风和光照方面的权利扩张。因此,虽然私人房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引发的纠纷经常发生在邻居之间,但“邻居”只是对时间和空间的描述,不能直接以邻居关系的法律法规为裁判依据。
被别人的设备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收集图像。对于被拍摄的人来说,他们的心理感受是:感受到被“观察者”盯着看,同时对自己的信息、行为、事件的展示和传播失去了可控性,伤害了自己的尊严。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法庭上表示,他不希望自己的日常进出情况被邻居拍摄和记录,特别担心图像信息可能会被泄露,他会成为邻居们饭后的笑话。因此,这种侵权行为损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
以隐私权等为代表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人格权的底层逻辑。隐私是人格尊严的现实,而隐私作为神经性人格权,显示了自然人的精神生活需求。私人权利的关键在于个人对其信息、行为、事件的绝对自主分配,以及排除他人阻碍的相应权利。隐私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具有对世界的性格,权利内容不会随着场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无论自然人在专有空间、物理空间还是网络环境中,他们都享有隐私权,他们有权期望自己的隐私不被别人知道。受到这种侵害的自然人,无论其自然属性(年龄、性别、健康状况)还是社会属性(职业、身份),都可以以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无论其与空间场所的资产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私有、共有、公有)。这一权利是人格权,在原权意义上是人格权,在救助意义上是人格权请求权。所以,在涉及私人房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侵权案件中,受害者的请求权基础是隐私权。
2.在私人房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
(1)拍摄,窥视他人的私人空间。基于行为空间理论,人的行为需要室内环境,同时室内环境影响人的行为;在完全自然的条件下,观察者表现出真实自然的行为,向公众提供真实的信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被观察。私人空间中,基于对环境安全的信任,个人表现出包括各种隐私在内的最真实的自然表现。私人空间,包括用门、窗、墙等“硬隔断”切割的空间,如私人房间、酒店房间、单人卫生间,以及用“软隔断”划分的私人专属空间,如非透明帐篷、用纱帘遮挡的床等。图像采集设备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属于侵犯隐私权。
(2)拍摄、窥视他人私人活动。私人活动不仅存在于私人空间,也存在于非私人空间,如公寓走廊、多人宿舍、多人办公室等特定人员共享空间,以及向不特定人员开放的公共空间。如果侵权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己当时的活动不为他人所知,不希望自己的活动为他人所知,那么这种活动就是私人活动,反之亦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私人房屋附近的公共街道上安装了摄像头图像采集范围。原告在街上行走不是私人活动,所以被告在安装和应用摄像头时不会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未经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用户可以获得人脸、身材、个人地址、行踪等信息,数据的汇集将导致人格法益的提高。此外,信息收集的后端行为包括信息存储、传输、加工和使用。一旦聚集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很容易损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者损害个人和财产安全。因此,聚集的个人信息符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适用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评价。
(三)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动态系统理论可以在认定侵权人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侵权人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外,应当考虑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程度、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和后果等因素。
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基于保护行为自由和制裁过错行为的平衡考虑,重点关注行为目的和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如受害者身心是否受到严重损害,个人信息是否泄露、公开传播、非法使用,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否受到威胁或实际损害)。同时,检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是否存在前一个过错(如侵犯安装人员安全生活、阻碍其资产或个人权利)等因素。
人格侵权的救济方式多种多样,在个案判决中也可以多样化地确定侵权者应承担的责任。在涉及私人房屋非法安装和应用图像采集设备的案件中,停止侵权和排除障碍是侵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最基本方式,主要包括拆除设备、改变设备安装和使用方式、删除存储内容、停止信息传输等。道歉是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常用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道歉方式(口头道歉、写道歉信、在报纸或网络等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等。)应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同,道歉内容应经法院批准。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隐私侵权行为是否会导致受害者的严重精神痛苦来决定。财产损害赔偿,应以填补受害者损害为准则。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新建的人格权损害禁令制度,当受害人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而未能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止侵权人停止相关行为的禁令。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以道歉、排除障碍、赔偿损失等形式承担民事责任。主办方实地考察了双方房屋的相邻情况,与当事人交谈,向邻居了解了关系和谐度和社区安全措施。最后,被告安装了其中一个摄像头,因为摄像头正对着原告进入门口,图像采集范围太多,安装应用行为有过错,所以判决应该拆除;另一台摄像头只拍摄了沿街行人行走的照片,缺乏社区安全措施。被告属于大龄独居,邻里之间也有矛盾。被告人确实需要安装监控摄像头,所以法院决定保留这个监控摄像头。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案子检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25371号沪0115民初(2021年6月8日)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黄朱红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9891号(2021年11月2日)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凌捷,蒋辉霞,翟从海,
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黄朱红
本案当选为《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原案名为《共享地区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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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标题:“在自己的房子里安装摄像头,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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