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可以增加到被执行人身上吗?详细说明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常见误区→
执行程序中
假如遇到被执行人
没有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
可以增加申请执行人数
有关案外人是被执行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在被执行人案件中增加
各种各样的误解经常发生
下一步,小编为您一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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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
是否可以将配偶添加为执行人?
答:不能直接增加。关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
案件诉讼期间,债务人起诉借款人要求承担责任,判决支持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终止了执行程序,因为借款人名下没有资产可以执行。申请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的经营收入也供全家使用,这就要求债务人的妻子增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规定被执行人的配偶是被执行人,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之所以不能增加,是因为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未借款的夫妻一方不得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参与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
对于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一方面可以在最初的诉讼中将对方的配偶纳入共同被告,主张负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主张负债是夫妻共同债务,主张被执行人配偶的权利。
第二,企业是被执行人
是否可以将该公司的子公司增加为执行人?
答:当事人案件审查的范围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申请执行人变更或者增加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规定也称为“分追总”,“分追总”属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案件的审查范围。
第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资产,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的;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法人分支机构的资产。也就是说,“总追分”的观点应该直接作为执行线索提供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资产。
第三,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加被执行人?
其它持有股份的企业是被执行人?
答:当事人案件审查的范围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增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企业(或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增加为被执行人。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误解。该条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不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申请变更和增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债务。本条款适用于已作为执行人的一人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否定被执行人的法人人格,“自下而上”追究唯一股东的责任。但是,我们讨论的其他公司追究被执行人拥有股权的责任,是“自上而下”的追究。此类案件不在执行程序中增加当事人案件的审查范围。
第四,第三人作出执行担保
第三人是否可以增加被执行人?
回答:不行。但是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资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所谓执行担保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常见的情况是,当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时,被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当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判决执行担保资产或者担保人的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暂停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担保人在暂停执行期间转移、隐瞒、出售或者损害担保资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直接判决担保资产或者担保人的资产的执行,担保人不得变更或者增加为被执行人。
因此,对于在执行程序中向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被执行担保人来说,首先,他们的地位不是“被执行人”,而是“被执行担保人”,更不用说增加被执行人的问题了。其次,申请人不得申请增加被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而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被执行法官提交申请,由被执行法官为被执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资产或被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追加?
为了被执行人?
回答:不行。
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当然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增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被执行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在承担责任方面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主体。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其职务行为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应当通过另行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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