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非法选拔干部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分规定

2024-07-22

做政治的第一件事就是得到一个人。我们党一直非常重视选人任能,始终把选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工作的关键和根本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非法选拔干部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 非法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


《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如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讲情干涉、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这是对“七有之”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之有之”、“封官许愿,弹冠相庆之有之”等问题的处罚。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升职”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一些人以个人亲密、个人好恶为选人用人,以职务为私人授予的个人资源;有些人仍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跑、送、提拔器重”,改变了拉关系、走门子的方式;一些领导团队的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他们将离职,并对干部进行了突击晋升和调整。


这些选人用人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仅损害了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也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创业精神,甚至严重损害了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规定,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促进选人用人环境的营造,有效发挥选人用人的正确风向标作用。


另外,《条例》规定,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模式在给予政纪处分之前,强调了用人失察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2. 做好人主义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


《条例》规定,在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做好人主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有三种情况:


(1)规避组织调整,如党纪政务。


是指领导干部具有《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本应以平职调整、职级公务员转岗、辞职、降职等形式进行调整。但是,在按照党内法律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做好人主义工作,不给予组织调整。这儿的“党纪政务等处分”一般都是轻处分,如果系重处分,就不会有或者不需要进行组织调整。


(2)以组织调整取代党纪政务等处分。


是指领导干部在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给予组织调整后,未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务等处分的情形之一,具有《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3)其它敷衍了事的处理行为。


是指领导干部具有《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应当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应当对其党纪政务进行处分。但要做好人主义工作,避免组织调整,或者通过组织调整取代党纪政务等处分,避免重处分方法,采用轻处分方法进行处分。


在实践中,一些同志认为,与“能上去”的人相比,“能下去”通常会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动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勇于承担责任,落实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确保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到位。


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继续滚动,阅读下一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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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对任命干部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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