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被告表示,贷款已经结清,原告不予认可,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

2024-07-08

被告人表示,贷款已经结清,原告不予认可,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告诉被告,贷款8万元,还款2万元后,他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9月25日前还清余额6万元。逾期自愿按每天500元支付违约金,并按房屋抵押。原告提交转账凭证、还款承诺书等证据,被告承认向原告贷款8万元,并作出还款承诺书是事实,但辩称除了通过微信几次转账还款2万元外,原告不少于5万元用现金还款。原告同意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偿还2万元,但现金偿还部分不予认可,被告需要偿还。 六万元和利息。

 

法院审理

 

成武法院认为,合法借款人应受法律保护。原来,被告之间有借款人,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应履行还款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和利息(实际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除2万元外,原告不承认被告上述偿还金额,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声称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6万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6万元,并在2017年9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支付原告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法官说法

 

被告人表示,贷款已经结清,原告不予认可,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只根据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贷款的,被告应当主张提供证据。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款人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根据转账凭证、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视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将贷款交给被告的初步证明责任证明。被告抗辩已偿还贷款的,应当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辩称原告贷款已通过现金偿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裁判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有证明责任的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判决被告对涉案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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