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共同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者必须承担责任吗?

2024-07-07

共同饮酒后死亡,其他共同饮酒者需要承担责任吗?日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共同饮酒后死亡的案件,共同饮酒者被起诉赔偿,最终认定共同饮酒者已履行照顾责任,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张某和王某共同租房子住。有一天,张某受邀陪王某到金水区一家酒店与王某的朋友高某、赵某共进晚餐,王某带了两瓶药酒。与此同时,张某没有喝酒,王某、高某、赵某都喝酒,高某半途而废。王某在付款时因交易密码数次按错,后张某为王某结账。开车送赵某到住所后,张某和王某一起回到同租住所的地下车库。由于王某身材较胖,张某一人无法将其护送到房间,而且无法醒来,于是打开窗户上楼。与此同时,张某两次下楼查看,王某都没有醒来。当天19点左右,张某第三次下楼检查时,发现王某嘴唇发紫,于是开车送王某去医院。经过医院诊断,王某因呼吸心跳而死亡。


王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高某、赵某共同支付王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5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共同饮酒者未能履行劝诫甚至照顾责任的,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在一审判决后都没有上诉,现在的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时,由于身份不同,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也不同。第一,共饮者作为招募者、组织者,其履行注意义务程度高,参与者履行注意义务程度低。第二,共饮者具有特殊的职业身份时,必须履行与其专业能力相当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从事葡萄酒推广行业,为推销药酒而构成酒局。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王某作为一个约局人,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自己的酒精和自己销售的药酒质量,充分清楚地了解过量饮酒,尤其是饮用药酒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者只承担常规注意义务和可预见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对意外情况不可预测的损害后果不应强加给共同饮酒者。因此,对于因各种原因在饮酒过程中提前离开的饮酒者来说,由于没有参与整个饮酒过程,他们不知道每个饮酒者在饮酒后是否醉酒或出现异常现象,也不能履行对醉酒者的照顾责任。因此,他们的赔偿责任只在于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强制劝导。在这种情况下,高某在吃饭时提前离开,赵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参加了聚会喝酒,他在喝酒后也被张某护送回家。对于王某的后续情况,高某、赵某两人既不知道也不可预测,没有提醒和制止责任,也没有安全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高某、赵某对王某有强制劝导、强制饮酒等情形。


张某和王某共同租房,受王某委托作为司机接送共同饮酒者。根据社会道德和一般社会规律,张某应对王某醉酒后的照顾、护送和救助等注意义务。监控录像显示,张某驾驶王某进入地下车库,由于客观条件无法将王某送到房间,但王某已经妥善安置在车上休息后上楼。与此同时,他多次进入车库检查王某的情况,最终将王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从上面看,张已经履行了照顾、护送和救助的义务。现在,王某的家人要求张承担责任,根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题:“【小案大道理】一起喝酒后死亡,同饮者一定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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