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
2024-06-0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教唆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反纪律”是指被强迫的党员在不违反纪律主观故意的情况下,通过胁迫等方式强迫其违反纪律的情况。
“教唆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起、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绝上交或退还违纪所得。
(三)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后,因故意违纪行为应受到党纪处分。
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再犯”,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罚后,又重新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后,又发现其他在受到处罚前未解释的问题,应受到党纪处分。
这通常被称为“错误”。构成错误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党纪处分,除党籍外,或者政务处分;二是处分决定生效后必须发现遗漏违纪行为;第三,在处分决定生效之前,必须实施遗漏违纪行为。
党员受到处罚后,被发现之前没有说明的违纪行为,证明他们对党不忠诚、不诚实,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应该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必须受到严厉处罚。
(五)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从重或加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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