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受到处罚。

2024-05-1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处分,主要包括六类: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有义务作证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检查或者开除党籍。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认证责任,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等党内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作为证人的党员,在向自己了解相关情况时,要加强组织理念,强化组织理念,客观如实地反映情况,以对同志、党组织、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谎报个人相关事项2。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违反《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密切相关的家庭事务和财产状况。如果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定,则可视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谎报其境外存款等资产,且金额较大达到诉讼标准,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当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检查或者开除党籍;未达到诉讼标准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不如实地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谈话咨询时,不应当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在此基础上,本条还规定,组织谈话咨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爱、信任和管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以为是,运气好,在组织谈话询问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试图混过去,就会功亏一篑,错过组织给的救援机会。如果我们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那就是“主动”混淆是非,设置障碍,故意影响和阻碍正常审查,已经超出了“不如实表明”的范围,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我们应该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我们的党纪责任。


没有报告,没有如实报告个人去哪里?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个人去向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游必有方”。这项规定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避免“特立独行、异想天开”等无组织情况。


不如实填写或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文件。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个人档案文件不得如实填写。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篡改或者伪造个人档案文件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在党内检查处罚。


个人档案文件是自学、工作等重要成长过程的历史记录。与“不如实填写”的个人档案相比,“篡改、伪造”的行为更具危害性和影响力。因此,只要这种行为得到实施,无论情节如何,都将受到政治纪律的惩罚。


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入党前隐瞒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一直表现良好,或者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在党内观察处分。


“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党规和党纪,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检查或者开除党籍。入党积极分子在填写相关入党材料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情况,包括犯下的严重错误,以便党组织充分了解和评价其思想政治状况。如果党员在入党前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表明不符合党员条件,一般应当给予党内除名。但本着惩罚前后、救死扶伤的原则,综合考虑后,对入党多年、一直表现良好或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不予除名,留在党内,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在实践中,判断侵权人是否为“入党多年,一直表现良好”,应当掌握两个标准:一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纠正到位;另一种是入党后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关于“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条例》、《公务员奖励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原标题:“党纪学习教育”这些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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