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公司因电信诈骗而遭受损失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不承担责任

2024-05-08

工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遇电信诈骗,造成用人公司损失,工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劳动者对雇主有忠诚和勤奋的义务,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承担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后,劳动者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广东某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依法驳回。


案件回顾



*图源网络


2020年4月,王某加入广东某公司,负责前台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指示,通过公户汇款。2020年12月18日,王某上班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假装是某银行的主任,假装公司的储蓄卡需要年度审批,骗取王某把对方加为QQ朋友,然后把王某拉进一个名为“公司”的QQ群,用另一个QQ号假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以吴某的名义,王某从公司的公户转账1.5万元到客户名为宋某的账户,转账2.5万元到客户名为魏某的账户,共计1.7万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发现王某被骗后报警。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发现王某被骗后报警。此后,电信诈骗案经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计被判盗窃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命令林某计向广东某公司退还9994元。判决后,公司未能获得赔偿,于是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并偿还此款利息损失。


感觉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一审


王某还处于实习期,不是会计。他不知道公司的财务制度。公司要求他兼职财务工作,不规范公司银行密码器的应用。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给了骗子一个机会。本公司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体系,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该公司要求王某赔偿180000元的经济损失,并偿还该款的利息损失,因此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因此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审理,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经常通过微信指示王某汇款。吴某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汇款指令,也没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司公户的银行密码器。当公司遭受电信诈骗时,王某并非专业会计人员,而且还处于实习期。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务制度已告知王某及其对王某的相应培训和风险,公司应自行承担用人风险的后果。公司财务制度标准化差,存在一定漏洞。王不会故意或者对公司的损失造成重大过失。公司主张,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王应当对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因不成立,不予支持,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前提是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表用人单位对外处理事件,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电信诈骗,造成用人公司损失。基于劳动关系的独特性、保护劳动者权益价值观和用人单位风险自担原则,建立劳动者赔偿责任应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主观要素。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用人公司损失,劳动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劳动者对用人公司有忠诚和勤奋的义务。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承担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后,劳动者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因此,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劳动者应履行忠诚合理注意的义务,防止用人公司遭受损失;用人公司也应履行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或控制责任。



写作:陈燕洁


原标题:“用人单位因电信诈骗而遭受损失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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