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提供了工作,六级伤残也要来工作!如何判断法院?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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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孙某受伤。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某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3年3月26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作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孙某的劳动功能问题水平为六级,没有自理能力障碍,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2023年4月、5月、6月,孙某停工留薪期结束后,A公司多次通知孙某返岗,并提供操作员(原岗位)。、孙某选择了门卫、保洁岗位。孙某向A公司休假,理由是“眼睛还在恢复,左眼没有光感,失去了视力,现在右眼怕光,视力突然下降,无法工作”。自2023年6月起,A公司拒绝支付伤残津贴,坚持要求其返岗。孙某别无选择,只能申请劳动仲裁。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作出仲裁裁决:自2023年6月起,A公司按2823.9元/月向孙某发放伤残津贴,截止时间为A公司应当发放孙某伤残津贴的丧失之日。A公司拒绝接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2023年6月起不支付孙某伤残津贴。此外,孙某因伤多次前往山东省眼科医院检查,与法院开庭前的最后一次检查相比,为2023年10月10日,检查结果为“裸眼视力” 右眼0.08 左眼NLP,诊断证明建议“注意休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工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18个月工资,六级残疾为16个月工资;(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如果工作难以分配,用人单位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伤残是我工资的70%,六级伤残是我工资的60%,用人单位将按规定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实际伤残津贴额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结合查明的事实,孙某被认定为六级劳动功能问题,目前医院的诊断结论是“裸眼视力”。 右眼0.08 左眼NLP”。裸眼NLP表示无光感视力,即表示完全失明,而右眼视力仅为0.08。从常识来看,这种伤势目前无法达到普通人能够正常上下班并提供劳动的程度,A公司为孙某提供的操作员(原岗位)、门卫、清洁等职位显然对视力有很高的依赖性,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孙某目前的身体状况足以担任上述职位,或者A公司可以为孙某提供更合适的职位,因此,本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工作难以分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伤残津贴”的要求。A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孙某支付伤残津贴,即本人工资的60%,直至伤残津贴支付失去。因此,一审判决:一、原告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孙某发放2023年6月、7月、8月、9月伤残津贴(以2823.90元/月为标准),并于2023年10月起以2823.90元/月为标准,孙某发放伤残津贴,直至伤残津贴条件丧失;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伤残津贴是对工伤员工无法工作的工资损失的补偿。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员工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以确定伤残等级。残疾津贴的支付标准如下:如果工伤员工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将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以下标准支付残疾津贴,一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5%。;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员工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人的,保留劳动关系。首先,用人单位应适度分配工作。如果工作可以分配,工伤员工将通过工作获得工资,不再获得残疾津贴;如果工作难以分配,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工伤员工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人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残疾津贴,这意味着法律认为此时的劳动者仍然有劳动能力,劳动者可以在停工期间恢复工作,通过正常工作获得工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员工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津贴不是一成不变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劳企双方因支付伤残津贴而产生异议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难以分配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认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工伤员工被认定为五六级劳动功能问题,残疾等级已经很高了。虽然他们不会直接退出工作岗位,但案件的伤害和恢复水平因人而异。他们能否胜任雇主安排的工作,不能一概而论,所以这个条款是由这个条款决定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要准确认识这一条款,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工伤员工来说,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予五六级工伤员工在选择保留劳动关系时,单方面拒绝雇主提供适度工作的权利,否则工伤员工可以随意拒绝提供劳动享受伤残津贴,这与中国宪法规定的劳动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相悖,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用人公司已经提供适度工作的前提下,提供劳动。只有在用人单位难以分配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按月向工伤员工支付伤残津贴。这里的“难分配工作”,应该是指根据工伤职工的伤势恢复现状,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适度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适度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工伤员工能否胜任提供的岗位;二是工资是否符合岗位的一般标准,能否保障工伤员工的基本生活;第三,如果有多个岗位同时符合要求,双方是否协商确定了最适合工伤员工的岗位。用人单位未履行提供适度工作的责任,工伤员工难以从事相关工作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


在这种情况下,孙的左眼完全失明,右眼视力只有0.08。根据常识判断,孙目前的伤势无法保证基本的上下班安全,更不用说在A公司提供的工作人员、门卫、清洁等对视力要求较高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了。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要求A公司依法向孙支付伤残津贴,以保护孙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务关系,退出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贴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是我21个月的工资;(二)伤残津贴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一级伤残是我工资的90%,二级伤残是我工资的85%,三级伤残是我工资的80%,四级伤残是我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三)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补足差额;(三)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补足差额。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贴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如果工作难以分配,用人单位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伤残是我工资的70%,六级伤残是我工资的60%,用人单位将按规定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实际伤残津贴额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工伤员工本人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适当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原标题:“公司:已经提供了工作,六级伤残也要来上班!看看法庭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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