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怎么样,美国完全禁止竞业协议?

2024-05-04

原创 巴九灵 吴晓波频道


或许这次美国禁止竞业协议的必然选择就是“促进创新,反垄断巨头,让被‘竞业协议’锁定的人才自由流动”。


文 / 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作为大厂高管,黄磊(化名)仅仅因为签了一份特别协议,就一度要支付近两年的全部工资收入加上股票。


神奇的是,加入新公司后,他换了手机号,用了假名,时刻防备着被跟踪。即使是他新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也会开会,十几个人一半都会用假名。


这个独特的协议,让他寝食难安,日夜防备,叫做“竞业协议”,它被企业用来限制员工在竞争对手中工作。


而且这样的条款,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从此成了历史。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4月23日(FTC)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将全面禁止签署新的竞业禁止协议。


那么,为什么美国突然禁止竞业协议呢?中国能否效仿美国,也完全禁止?


从目的上看,竞业协议是为了防止员工带走商业秘密,起到保护作用;其次,避免其他公司“搭便车”,防止竞争对手在不投入太多R&D成本的情况下取得创新成果。


而且如今竞业协议已经退出美国历史舞台,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它开始慢慢阻碍美国企业的创新。


真正的意图是美国禁止竞业协议。


首先,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个规则。


新规生效后,高管以外的员工现有的竞业禁止协议将无效;然而,高管现有的竞业禁止协议仍然有效,但未来不允许签署新的竞业禁止协议。


可以预见的直接关系是:新企业增加,专利增加,员工收入增加。


在这些因素中,关系到公司的影响,也就是新企业的增加和专利的增加,可以概括为“激励中小企业创新”。


为什么美国要鼓励中小企业创新?这一原因或许可以从美国总统拜登上台后的一系列行动中窥探出来。


为了放宽专利创新,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9年成立了“拓展创新中心”;随后,美国司法部对谷歌、Facebook、四大科技巨头苹果和亚马逊进行反垄断调查;到202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表示,将禁止在全国范围内签署竞业协议。


综上所述,这些行动恰好是“限大放小”——反垄断巨头,让被“竞业协议”锁定的人才自由流动,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创新。


而且回顾美国关于竞业协议的历史背景,也能找到相关依据。


在这项规定出台之前,美国没有联邦级别的统一立法来禁止竞业,而是由各州自行立法。


在此之前,美国50个州,大多数都承认与执行竞业禁止协议。


比如美国面积第二小的特拉华州,吸引了一半以上的美国上市公司和财富500强公司在该州注册总部,因为他们同意竞业协议,并且有最有利于企业的破产法。


美国加州与特拉华州相反。《加利福尼亚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规定:“任何限制个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或者各种业务的合同在这个范围内都是无效的。”


硅谷孵化了无数科技公司,起源于禁止竞业协议的加州,成为美国科技创新的中心。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加利福尼亚效应”。


对于美国来说,“特拉华州”似乎有利于现有大公司保持技术优势;“加州”有利于创新型公司的成长。


最后,美国选择了“加州”化,完全禁止竞业协议,打破了人才自由流动的束缚。


据FTC预测,这一举动每年将带来8500家新公司,17000-29000项专利。


竞争协议在中国的应用


大洋彼岸的变化,也传到了国内,让很多农民工心生希望:我们的竞业协议能否放宽更是被取消?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竞业协议最初的目的是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但随着竞争的加剧,“竞业”的寒冷开始逐渐下沉和普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只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用人公司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俗称“两高一密”。


在这些人中,“两高一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成了网络上许多基层员工的大网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要与企业签订《保密、不竞争、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条款,就很容易被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在竞业期间,公司每月给予员工最低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但一旦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就需要向企业支付最高两年工资的补偿,一般上限为两年。


赵军(化名)在一家从事直播业务的互联网中厂工作。在他的竞争协议中,竞争时间为两年,每月竞争赔偿金为月薪的30%,而对于更高层次的员工来说,竞争赔偿金可能是月薪的80%。


在他签署的整整几页竞业协议中,竞业企业范围,“包括绝大多数可以在网上叫出名字的公司”。


而且最不合理的是,他的职位只属于最基本、最普通的操作。他说:“每个人入职时都会签字。”


所以竞争协议,也成为部分企业乱用、限制员工劳动自由的束缚,引发舆论争议。


这带来了另一个问题,比如赵军,他似乎只从事基层工作,没有太多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为什么他们还需要签署竞业协议?


“员工的工资是多少,或者职位是否为基层,与能否接触到商业秘密没有直接关系。”经常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婷认为。据《财新》报道,法院的实际判例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用人单位有特定的技术或商业秘密;第二,工人可能会接触到商业秘密。


张婷律师认为,在赵军的竞业协议中,几乎涵盖了所有互联网公司的竞业范围条款,不用太担心。“竞业范围太广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毕竟法院认定是合法的。”


赵军还解释说:“虽然每个人都必须签署竞业协议,但我所知道的是高级管理层或者一些非常敏感的工作。”


可以看出,即使底层员工签订了竞业协议,也不一定会被竞业。


另外,最受竞争约束的高管,也不容易被竞争。


“竞业(协议)的本质是只有强者和弱者才能发起的物品。”在大厂担任高管的黄磊说:“通常最应该被竞争的高管不会被竞争。他们在行业内资源丰富,对公司品牌和业务有破坏力。因此,当他们离开公司时,公司会和他们谈判他们的利益。”


竞争协议,如何看待和平衡?


由于中国在使用竞业协议方面存在争议,而且美国已经开始禁止使用竞业协议,那么我们能否直接“抄作业”?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宗杰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表示:“美国部分州乃至全美全面禁止竞业限制是有前提的,即美国对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有完善的法律规范。


在美国,使用专利、代码、图纸等商业秘密的行为涉嫌犯罪,将面临多年监禁的重刑。因此,即使禁止竞业协议,也有法律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仍在不断完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完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比如商业秘密保护民事立案的标准太高。”郭宗杰说。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不足,也成为企业维权成本高的原因之一。


郭宗杰提到:“我们在调查企业时了解到,企业要想通过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证明责任很大,证据规则也很严格。”


也就是说,国内企业并不是天生的“作恶”,让大量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正是为了弥补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


“除了威慑作用之外,还有很多企业发起竞业的考虑,因为员工违反了竞业协议。商业秘密是这些企业的核心资产。这些秘密可以决定他们在行业内维持竞争力需要多长时间。”张婷律师解释说。


张婷律师补充道:“法院正在努力平衡劳动者权益和公司权益。


因此,无论是国内竞争对手,还是竞争对手,都是知识产权法律缺陷的受害者。


每个人互相争斗所产生的内耗,比竞业协议本身的伤害更大。


本篇作者 | 梅浩宇 | 责任编辑 | 徐涛


主编 | 何梦飞 | 图源 | VCG


标题:“美国完全禁止竞业协议,那么中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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