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动力电池(附条件)保修

2024-04-21

原创 豫法阳光 豫法阳光


基本案情


田某在某威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马牌新能源汽车,随后双方签署了《动力电池终身免费保修服务协议》和《动力电池升级服务协议》,约定“车辆升级19-24个月5.8万元,升级25-36个月3.9万元,升级36个月后2万元”。



由于车辆底盘的摩擦和损坏,田某来到某威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一家马牌汽车制造商的驻地工程师建议更换电池组的气压平衡防爆阀和电池组的外壳。田某认为电池组的外壳没有损坏,不需要更换,只同意更换电池组的气压平衡防爆阀。某威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田某签署《动力电池事故风险通知书》并告知其不按规定更换会影响电池终身保修服务。



田拒绝签字,坚持只更换电池组气压平衡防爆阀。购买车辆36个月后,某威汽车销售公司拒绝继续履行质保服务协议,理由是田某没有按照维修要求更换零件,于是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威汽车销售公司能否停止履行电池终身保修协议,应当结合《动力电池终身免费保修服务协议》的免责声明确定。某威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未更换外壳符合免责声明第五条第五款:“如果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或事故,如浸水、烘烤或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动力电池严重损坏,车辆动力电池终身免费保修服务将在事故维修当天停止。“根据某威汽车销售公司发布的事故维修说明,田某车辆电池在维修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只有未来可能损坏的风险,但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表示损坏的风险。根据田某提供的汽车机械截图,截至本案提起诉讼时,车辆电池健康程度正常,电池管理系统正常,电池安全系统正常。



在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电池已因同时符合免责声明而严重损坏的情况下,田某仍可根据《动力电池终身免费保修服务协议》和《动力电池升级服务协议》对应的服务方案,要求某威汽车销售公司在支付相应对价后进行电池更换升级。


法官说法


新能源汽车市场蓬勃发展。为了争夺客户,每一家汽车公司都为广大车主开启了“花样承诺”、“8年/16万公里动力电池保修”、“无线网络终身免费”、“三电终身保修”...既然承诺已经作出,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不能因合同以外的条件或自行附加条件单方面不履行承诺。一些汽车公司在为车主提供后续服务时,要求车主在固定的地方进行维修保养,一些建议还存在“过度维修保养”的问题。是否接受维修建议是车主的自由,汽车销售企业不能硬性要求客户更换零部件,购买维修服务等,以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广大车主在签订购车协议、售后服务协议、保险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声明”,及时讨论不合理的合同内容。各个汽车销售公司也要珍惜行业的发展机遇,诚信为本,不辜负消费者的热情和信任。


原题:“动力电池终身(附条件)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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