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买按揭车,随后车辆被扣,谁负责?
山东省高法43,000元购买抵押汽车,
车不到一年就被拉走了,
该男子起诉原车主及担保公司,
可以回购车款吗?
(图源网络 侵删)
“抵押汽车”,即汽车所有人向银行或个人申请贷款作为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目前,二手车市场仍存在抵押汽车买卖现象。一旦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盗窃,买受人将面临钱车两空的局面。日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购买抵押汽车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经营一家二手车寄售银行。2022年9月底,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自己发布销售涉及奥迪车辆的广告。王某无法形容,于是联系李某讨论买车事宜。
李某明确表示这是一辆抵押车,不能转让,所以价格实惠。经考虑,10月13日,王某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的奥迪抵押车辆,并与李某签订了《机动车抵押转让协议》和《债权(抵押和质押)转让免责协议》。协议明确规定,王某应承担盗窃和抢劫等所有风险。2023年9月的一天,王某把车停在一个停车场,却被一家担保公司拉走,只留下一张“车辆控制通知书”。
原来,该车车主秦某于2022年1月购买了上海某融资公司的奥迪车,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意分期偿还贷款,车辆通过车管部门抵押登记在该公司。但是,车主秦某没多久就付不起余款,严重逾期,于是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一家担保公司。2022年5月,秦某因急需用钱,便向经营二手车寄售行李某贷款4万元,并将涉案车辆抵押给李某,并如实告知其涉案车辆有抵押登记,后因秦某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李某将抵押车辆转让给王某。
由于车辆已经流向市场,担保公司依法保存车辆,将车辆带走。愤怒的王某向象山区法院起诉了原车主秦某和托车担保公司,要求托车担保公司支付购车款,原车主秦某承担责任。
审判中,秦某表示,涉案车辆不是自己卖给王某的,卖车的钱也不是他们收的。如果车辆被担保公司带走,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公司表示,公司享有涉案车辆的债务,因车主期满未能结清余款,按合同约定收回车辆。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知道风险仍然购买。
被告秦某将涉案车辆抵押给李某。因为秦某逾期无法赎回抵押车辆,李某有权出售抵押车辆并偿还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李没有隐瞒涉案汽车的抵押情况。原告王完全知道,可见原告王某和李某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一份有效的合同,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王某知道自己购买的车辆是抵押车辆,无法办理正常过户手续,仍然进行车辆交易,这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行为,因此他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担保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质押权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王某虽然购买了涉及的车辆,但并不影响质押权。作为质权人,被告担保公司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来收回抵押车辆,使原告失去对车辆的占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时开立质押权;未经登记,不得抵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规定,被告担保公司的质押权已经登记。无论涉案车辆转让多少次,被告担保公司作为登记质权人,无论抵押车辆所有人的归属和受让人是否善意,仍然可以对涉案车辆行使抵押权。
因此,被告担保公司收回了原告王某所拥有的涉案车辆,因此被告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秦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秦某是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被告秦某与原告之间没有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涉案车辆也没有被告秦某收走。原告王某无法证明被告秦某对原告失去涉案车辆有过错。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
法官提示
目前,二手车市场仍存在许多按揭汽车交易现象。虽然按揭汽车价格低廉,但购买按揭汽车风险很大。一旦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盗窃,买受人将面临车钱两空的局面。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购买二手车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仔细阅读购车协议条款,购买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汽车交易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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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标题:“低价购买按揭车,随后车辆被扣,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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