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十大亮点速览 有限公司五年认缴期制度确立

行业趋势
2023-12-31

2023 年12月29日,人大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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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四审意义重大】

《公司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性法律。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先后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进行五次修改。自2019年初《公司法》第六次修订启动以来,修订草案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2月、2023年8月和1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历次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修订草案在多个方面增设多项新规定:一读时,强化了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责任、引入授权资本制、探索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等(详见财新网:《公司法修订草案一读 强化控股股东和董监高责任》);二读时,降低了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限制条件、继续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和失权股权的处理规定等(详见财新网:《公司法修订草案再次征集意见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降低门槛》);三读时,除增设新规定,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和强化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责任外,还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限定为五年,此举引发社会热议(详见财新网:《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度征询公众意见 认缴制新规争议不断》)。

此次通过的新修订《公司法》共15章266条,比现行法增加了48条,并辟专章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特别规定。相较于草案三次审议稿,经过第四次审议并表决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注册资本制度、失权决议程序及异议程序、职工民主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完善和调整。

【新公司法主要十大亮点总结】

一、完善了法定代表人制度
二、公司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民主管理组织
三、扩大了“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范围
四、注册资本5年内须实缴,否则“失权”
五、完善了股东的查账权    
六、完善了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七、增加了简易注销公司程序
八、公司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九、对公司高管薪酬作出限制性规定等
十、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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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

有限公司五年认缴制度确立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方面,新法在此前审议中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五年认缴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设新规定,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举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财新,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是注册资本实缴制,自成立之日起股东就应履行出资义务,认缴期限必然短于五年。而有一定风险外溢概率的资金密集型行业,特别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领域,虽然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可以缩短期限,以维护交易安全,巩固公司资本信用。

相较于此前长期实行的注册资本实缴制,认缴制是2013年《公司法》修改中的新增内容,即允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出资额的认缴时间和认缴方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此前曾表示,此举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2023年8月草案第三次审议时,对认缴制进行了调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此举引起较大争议。

针对这一争议,刘俊海表示,此规定并不能理解为完全推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只不过更加完善了,鼓励大家投资要更加理性。原则上五年内缴足,特殊行业短于五年,本质仍然是鼓励投资兴业、鼓励公司理性自治的。此前《公司法》给老百姓承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红利仍继续保留。”

刘俊海提醒说,新《公司法》施行后与现行法的衔接问题值得注意。他以“五年认缴期”举例称,对于未缴足注册资本且期限已超五年的公司,或是五年内刚成立、难以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年轻”公司来说,若将这些公司排除在新法实施范围外,也未必能确保公正合理。对此,他认为,为新《公司法》设立一个过渡期制度或许更加稳妥。“不论是缓冲还是立即施行,都希望投资者理性看待,对自己的承诺负责任,树立起投资信心。这样一来交易安全就有了保障,这对于企业、老百姓来说都是好事。

对此,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失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除认缴制新规外,此次新法在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上继续完善。所谓失权,是指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一制度系草案初次审议时新设,二读时进一步明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后,失权股权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新法增加了相关条款,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异议程序: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方面,新法还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并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对此,刘俊海表示,和有限公司相比,股份公司的资合性更强,规模更大,一定程度上需要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发起人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将股款足额缴纳到位,共同发起人也应有实际出资的经济实力和足够的诚意善意。有关出资信息公示的规定则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金融消费者、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出资信息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出来。

强化职工民主管理

新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职工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二是增加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时听取职工意见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在公司的内部治理方面,新法增设新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股东可以要求查询、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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